■ 張冀明 刑事上訴審包括「事實審」的第二審及「法律審」的第三審。除當事人即被告、檢察官及自訴人有權提起上訴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也有權為被告利益提起。但被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或某些特定犯罪,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上訴審採合議制,二審高等法院由三位法官組成,三審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組成。如果單純由被告提起上訴,法院判決原則上只能維持或輕於第一審判決,不能比被告於第一審所受的判決更不利,此乃「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是,如果第一審判決有適用法律錯誤時,就無該原則的適用。 第二審為「事實覆審」,即高等法院全面重新審理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因此,無論第一審是否已提出的主張或證據,均可在第二審提出,只不過第二審始提出的主張或證據,如果沒有合理解釋何以拖延到第二審始提出,第二審法院較難採信。如同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亦可分為「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但實務上,第二審較少進行「證人交互詰問」。 法律規定第二審程序準用第一審程序,但上訴案件是由高等法院檢察官擔任攻、守的一方,第一審承辦檢察官並不「跟隨」到上訴審。理論上,二審雖仍是被告與檢察官的攻、守作戰,但實際為法院與被告間的「溝通」。不過,二審法官通常由一審法官升任,其經驗豐富,於閱覽卷宗後,通常有定見,無論一審判決是否有利,被告絕不可掉以輕心。 第三審屬「法律審」,最高法院依第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審酌第二審判決有否違法,因此,上訴第三審的理由須具體指出二審判決有適用法律錯誤或不適用法律等的違法,如: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或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等。上訴理由應於提出上訴聲明後十日內提出,當然在最高法院判決前可繼續補充上訴理由。 第三審原則上採行書面審理,例外情形才會開庭,由於最高法院僅審酌法律適用有無違法,宜委請專業律師辦理。最高法院如果發現二審判決確有未調查證據的情形,會撤銷二審判決並發回法院重新審理。因第三審採「限量分案」,一般而言,從上訴三審至判決結果常需時二、三年。 經最高法院判決的案件即告確定。不過,刑事訴訟法設有二種例外救濟制度,即「非常上訴」及「再審」。「非常上訴」是指當判決確定後發現判決有違背法律的情形,檢察總長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被告雖無權直接提起,但法律未禁止被告可促請檢察總長提起。「再審」是對確定判決如有事實認定錯誤,如:事後發現判決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等,被告可提起。 原則上,如果被告判決有罪確定後,由判決法院的檢察官執行被告有罪的處罰,被告會收到檢察官通知執行的命令。但是,無論「再審」或「非常上訴」均無停止檢察官的執行,除非檢察官另以命令停止之。當然如果被告嗣後經上述救濟程序獲得「平反」時,被告可依「冤獄賠償法」,向國家請求冤獄賠償。(系列六)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每周一刊登。) 【2006/09/11 經濟日報】 |
2006年9月11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刑事攻防上訴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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