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3日 星期三

戴立寧專欄》公司法的無聲革命

戴立寧
也許你不會感覺得到,台灣的企業,因為公司法的修訂,正默默地面臨一場革命。
阿扁當家執政的短短六年,行政院長換了六位,經濟部長也不多不少,從叢林裡的小白兔,到養狼狗的管理專家,也有六位之多。六位院長和六位部長,走馬燈一樣地忙於應酬、忙於接機、忙於朝野間的惡鬥,瞎掰亂整。如果說能夠有餘力照顧到公司法制的整修,絕無僅有,那可真是莫大的恭維──公司法的修正,是從何時起意?有什麼樣的視野(vision)?如何進入立法程序?又如何三讀通過?似乎都在無聲無息、稍稍地進行。
公司法的變革,毫無疑問、嚴重地影響到台灣企業經營的生態。
其實這是一個極簡單的問題:公司是誰的?簡單的問題,簡單地回答:公司是屬於全體股東的。股東各忙於自己的事業,術業專攻,公司該交給誰來管理經營?所謂「公司民主」(corporate democracy),類似乎現代的民主政治,是如何把公司的業務交給適當人選去經營的一道程序。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關,負責公司常態業務的經營;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執行組織。由「公司民主」所衍生出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自然而然地,特別注意董事會的構成:從董事的選舉到董事會的運作。
董事會的構成,因為公司法198條對於董事選舉制度的變動,產生結構性的影響。原條文是這樣規定的:「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民國90年公司法修正時,靜稍稍地在強制性的「累積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system)前面,插上了「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輕飄飄地10個字。為了這10個字,主管公司法的經濟部更進一步地提示:「所謂章程之訂定,係對於上開累積投票制度可採不要累積方式,如每股僅有一個選舉權。」(91.3.27.經商字第09102052410號函)
公司法經過這樣的修訂,彰顯公司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比例代表」精神,從此成為絕響。正如經濟部好心所提示的:「每股僅有一個選舉權」(straight voting)。每股僅有一個選舉權的結果:少數股東代表當選為董事成為不可能;董事會變成了一言堂,由贏家獨享(The winner takes all.)。
情事怎麼會發展到如此不堪的程度?原因當然不止一端。真希望這些道聽途說都是錯誤的:據說是為了節約經費和防犯弊端,如今政府法律案的草擬都是經由公開招標比價的方式辦理;於是乎特定的法律事務所或個人,以極低、極低的價格搶標(以服務其特定的客戶)。科員政治、財團治國,再加上反對黨的無能和立法委員的無知,如此這般,挾雜著大批法案,矇混過關。
大約10多年前,新聞報導中看到當時民進黨的兩位立法委員盧修一和朱高正,扭成一團、大打出手;有感而發,寫了一篇小文章,探討同為反對黨的兩位「德高望重」委員、一位留法的博士和一位留德的博士,究竟為了什麼而肢體糾纏、拳腳相向?結論是選舉制度。
也許就是因為這層原因,立法委員的選舉在下一屆面臨了極大的變革,嚴重影響到立法院的生態(也許就是因為這層原因吧,反對黨總是數說著1,000個理由和藉口,不敢輕易倒閣)。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變革,大張旗鼓、轟轟烈烈;同樣重要(也許更重要),關係到台灣企業經營生態的公司董事選舉,掩旗息鼓、無聲無息,任由少數人操弄,如何不令人唏噓!?
(作者是東吳大學教授,專長財金法律) 【2006/09/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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