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9日 星期日

商業競爭下的專利戰爭

■ 謝穎昇
東元和夏普的專利侵權案從去年6月夏普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後方興未艾,4月12日東元日本子公司再以夏普違反不正競爭防止法為由向東京地院提訴並召開記者會,共有包括NHK在內十幾家報社媒體參加,當晚日本BS2電視頻道播出記者會畫面和新聞,次日日本經濟新聞、讀賣新聞和朝日新聞等各大報亦同步刊載相關消息,可見整件案子在日本國內受到關注的程度。
專利侵權訴訟的型態多元,其目的已經不單在要求權利金和損害賠償而已,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規範和道德高度制約底下,背後還隱藏著現實的商業競爭動機。
兼具專利權人和市場競爭者兩種身分的企業發動專利戰爭的目的,除了要保護其專利權外,無非是要鞏固市場,甚至利用專利手段來擴大市場佔有率,專利制裁早已成為商業競爭一大利器,擁有專利優勢的市場競爭者運用專利法、關稅法等法律所賦予的救濟措施,以維護專利之名發動商業競爭為本質的專利戰爭,戰火早已從上游供應商間的互告專利侵害一路延燒到各自下游廠商,運用假處分、假扣押和海關調查權發動等手段,禁止對方下游廠商輸入和販售產品,來逼使下游廠商在為避免訟累的考量下選邊站,同意與其和解、支付權利金乃至於採用其產品;或者藉此透過下游廠商向其競爭對手施壓,促使競爭對手不得不出面與其妥協,間接地達到打擊競爭對手進而擴大市場佔有率之目的。
專利被侵害與否乃至於其有效性,事實上常有爭論空間。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耗時耗費,對於專利權人雖有時效上的不利益,但是對於兼具市場競爭者身分的專利權人而言,不須預警而先發制人的割喉戰略,反而成為嚇阻和防堵競爭對手市場進入或擴張的有效手段,然而維護專利權的若干手段如果運用不當的話亦有可能遭對手指涉構成不公平競爭或濫訴行為。
美國法院在Knorr-Bremse案判決後,對於蓄意專利侵害的認定,認為應該考慮全案所有相關因素(例如是否刻意侵權、有無誠信調查並確信無過失、訴訟行為、被告公司規模和財務狀況、被告侵害的動機、補救措施和等),而不應單以被告並未取得或信賴律師的未侵權意見來作為有蓄意侵權的不利推定。由此可以看出,為了避免專利保護的無限上綱,法院在專利侵害訴訟的審理已越趨謹慎,期能在判決確定前於專利權人和被告雙方的法益之間能夠找到一個平衡點,而非逕行給予被告不利推定。
身處於專利爭議漩渦中的下游廠商如何避免誤觸專利地雷,從夾縫中找出自處之道刻不容緩。就算事先簽訂有侵權損賠條款,爭訟過程中所遭受商業利益和品牌信用損失不是事後可以彌補的。
遲來的正義可否挽回稍縱即逝的商機?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在專利戰爭中占什麼樣的地位?以商業競爭為本質的專利戰爭涉及到專利維護、交易秩序、有效競爭乃至於消費者權益等數樣法益競合時,是否更應該被嚴格加以檢視?是本案所帶來一連串的省思。
(作者是東元法務執行顧問)
【2005/05/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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