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7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網路與著作權的保護(一)

【經濟日報/陳世杰】
隨著數位科技的進步,語文、音樂、美術、攝影、視聽及電腦程式等著作不但能夠以數位格式儲存,還能透過資料壓縮技術使其更易於利用網際網路傳送,加上網路的隱密性及頻寬不斷擴增,使得數位檔案能以成本極低廉且幾乎不受控制的方式複製與擴散,這讓相關著作權產業,備感威脅。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統計,目前透過網路侵害著作權案例,已達所有著作權侵害案例的80%,可見網路侵害著作權的嚴重性。
國際合作 防網路侵權
依照智財局的統計,目前網路侵害著作權的主要型態包括:1利用網路銷售盜版品(例如盜版書籍、視聽、音樂、電腦軟體等商品),再為實體交付;2將他人著作非法放置於網路,直接透過網路進行傳輸;3以點對點(Peer to Peer)檔案分享方式,非法交換或傳輸他人著作。
就網路侵害著作權的案件,除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及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外,智財局已經統合相關資源成立「網際網路侵權聯合查緝小組」,專責處理。
由於網路的技術性及隱密性,使得網路侵害著作權的調查非常困難,尤其當權利人或主管機關好不容易克服重重困難找到侵權人後,又發現該網站設置在國外,缺少國際合作的機制,更增加保護著作權的困難。依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今年的最新統計,境外涉嫌侵權的網站最多設置在美國,其次為中國大陸及香港,秘魯、澳洲韓國日本及瑞典亦有少數非法網站。因此如何建立國際合作機制,共同防止網路侵權,是著作權人及各國政府的首要任務。
P to P 應適當規範
所謂peer to peer,是指一個電腦網路,其運作依賴其中每一個節點的計算能力與頻寬,沒有「伺服器-客戶端」的主從架構;每一節點視工作需要,可以同時執行伺服器與客戶端的功能。此種技術如果應用在檔案分享時,網路中的每部電腦向外發出搜尋的請求,並且在找到使用者想要的檔案之後,直接和網路上的另一個節點建立連結,並下載該檔案。
P to P就像是影印機的複印功能,技術本身雖然是中立而未侵害著作權,但是此種技術經相關業者的商業使用後,造成使用者大規模視聽及音樂檔案的交換與下載,其規模遠超過著作權法允許的「合理使用」範圍,嚴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如果不加以適當的規範,將會徹底摧毀法律賦予著作權的保護。
因此從2001年美國聯邦法院Napster案以來,一直到200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Grokster,澳洲法院的KaZaa,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 Kuro飛行網、香港的Bit-Torrent等案例來看,如何在著作人的創意保護和數位科技的革新之間取得平衡,一直是各國法院煞費苦心解決的難題。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北美國商會智財權保護委員會共同主席,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美國商會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11/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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