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 星期一

賴英照說法》VP是不是副總經理?

賴英照
幾千坪的展覽會場,萬頭攢動,人聲鼎沸。人潮中,張小弟奉董事長之命,有十萬火急的事要找林經理,卻到處找不到人;情急之下,拉開嗓門大喊:林建明!林建明!
林經理終於冒出頭來,小弟大喜,卻看到經理臭著臉責怪他為何直呼其名。小弟滿臉無奈的說:「這裡有這麼多林經理,如果我叫林經理,怎麼找得到你?」
公司職員的職稱愈來愈開放,上市、櫃公司的經理也愈來愈多;法律上許多管理經理人的規定,對這些人是不是都適用?
美林證券公司的推銷員L君,服務超過20年,業績出色,公司送給他 “Vice President”(VP)的頭銜。「升任」VP後,L君某日賣出美林證券公司股票1,000股,三個月後又買回1,000股,獲利14,836美元。美林證券公司依規定要求L君把買賣利益繳給公司。L君拒絕,官司打到法院。
“Vice President”照字面的意思是「副總經理」,屬於證交法規定的經理人(officer)的範圍,必須適用歸入權。但美林證券公司當時有350位的“Executive Vice President”行使經理職權。L君這個VP是不是真正的經理人?
聯邦高等法院(Circuit Court,或譯為巡迴法院)認為不是,L君不需適用歸入權;理由有三:第一,歸入權的目的是防止有人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圖利,因此應以職務上有機會獲悉內線消息的人為適用對象。第二,有沒有機會接觸內線消息,不能憑名銜認定,必須看被告實際執行的職務才能決定。第三,L君雖然獲得VP的頭銜,但仍然做證券推銷員(securities salesman)的工作,並沒有機會接觸公司的內線消息。
根據這個判決,一個人是不是經理人,不看形式的頭銜,而是依實際的職務內容決定。美國法院類似的案例很多。另方面,不具經理人的頭銜,如果執行經理人職務,並有機會接觸內部消息的人,也是經理人,要適用歸入權。
民國92年3月證期局發布一個函釋,規定經理人的範圍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以及和這些職務相當等級的人,此外,財務部門和會計部門主管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也是經理人。這個函釋除了列舉特定的頭銜外,還加上「相當等級者」及其他具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兼採形式和實質的認定標準。
事實上,董事、監察人的身分認定,也有類似的爭議。企業界有許多「有名無實」及「有實無名」的董事。依美國實務見解,名譽董事(honorary director)如果只是虛名,不須適用歸入權,但如果經常參加董事會,雖然沒有表決權,卻有機會接觸內線消息,仍應適用歸入權。另方面,公司顧問雖不具董事名銜,但如果與聞公司機密業務,也要適用歸入權。
我國實務界過去傾向作形式的認定,以是不是由股東會選任,並且登記為董、監事為準。但晚近的發展,傾向不受形式的拘束。在C君案,法院對於違法兼任者,雖然沒有辦理董、監事登記,仍然判決應適用歸入權。
C君在民國88年6月8日當選L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副董事長。同年6月 28日又當選為T公司(證券商)監察人,但沒有參加就任儀式,沒有出席此後舉行的董監事聯席會議,並於同年12月1日辭去監察人職務。C君在88年9月 20日到11月6日之間,買賣T公司股票,被訴請歸入買賣利益545萬餘元。
C君主張,他6月8日當選L公司副董事長,依當時證交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不能再兼任證券商(T公司)的監察人,而且事實上也沒有正式就任,依法不具監察人身分,因此不應適用歸入權。
但法院認為,C君出席T公司新任董監事的簡報,並多次收受董、監事會議議程,均未表示異議,「可知被上訴人(按即T公司)委託上訴人(按即C君)擔任監察人之要約,已多次到達上訴人,上訴人既有為擔任監察人公然表示,……卻於被上訴人委託之要約,未立即為拒絕意思,……,應視為允受委託」,因而認定C君具監察人身分。判決同時指出,如果合法兼任的人要適用歸入權,違法兼任者反而不能適用,顯然有失公平。
此外,也有判決認為,董事(監察人)雖經他人聲請假處分,並由法院禁止其行使董事(監察人)的職務,仍然具有董事(監察人)身分,應適用歸入權。
(作者是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著有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06年2月初版) 【2006/09/25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