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7日 星期三

葉銀華談金融》點評金控財務的透明度

葉銀華
8月底半年報出爐,筆者特別在意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資訊透明度,因為所有產業就以金控最複雜、最難懂。在隨意瀏覽過程中,首先發現,直至今日仍有許多銀行還有出售不良債權給予資產管理公司之損失,卻掛在其他資產項下。這
是相當不合理的現象,既然是出售不良債權的損失,為何還把它掛在資產科目。所謂資產是未來能夠產生效益者,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失已經是實現的損失,二者視為等同,真令人覺得十分怪異。但是這一項不合理現象又合法,其乃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的損失,得於五年認列。亦即本來要一次認列的損失,將於未來五年攤銷。
以某金控旗下銀行為例,今年半年報上述列於其它資產的遞延損失為68億元,若將其全列於損失,則對其淨值影響超過1元,而該金控今年在處理不良債權亦是採用同樣的會計處理方式。
再者,以三家商業銀行為例,列於其它資產的遞延損失分別為130億、140億與180億元,若將其全認列於損失,則對其每股淨值影響約在3元到9元。台灣的金融業獲利日漸稀薄,上述對淨值的衝擊有可能使該金融機構本來有獲利卻變成損失,或再加大原有損失的幅度。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條載明其不只是規範金融機構的合併與擴大經濟規模、範疇經濟,還需維護適當之競爭環境。要維護適當競爭環境則以資訊透明度為要,然而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又破壞與模糊資訊透明度,同時此一不合理的合法現象早已被亞洲里昂證券(CLSA)評為台灣財務資訊透明的最大弊病。再者,此一弊病又容易造成不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因為外資與機構投資者早就將這些遞延損失全數認列為損益表的損失,然而一般投資者可能沒有這些知識,只看到虛增的獲利表現與資產總額。
倒是十分有趣地,上述金控的會計師查核報告直指,將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列在其它資產(分五年攤銷),是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PP);同時,也指出其可能對獲利影響的額度。筆者強烈建議此一不合理、不合GAAP但合法的怪異條文,應及早修正,藉以維護財務資訊透明度與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另一方面,金融整併是大勢所趨,然而如何強化財務資訊透明度也是一大工程。某金控併購一家銀行取得過半的董事席位,由於支付較高的溢價所認列的商譽達200億元,94年度的商譽攤銷自投資日起分20年平均攤銷,僅攤2.5億元(規定是按五到20年平均攤銷,其選擇20年)。
95年半年報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新的規定,商譽不再攤銷,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雖然此家銀行過去股價皆低於當時購買價格,而且以9月初的股價大約低於當時購買價格7元之多,財報還是評估無重大減損之情事。值得一提的是該金控還依持股比率,認列該銀行11億元的投資收益。
筆者並無詳細資料來評估上述商譽是否有資產減損,但是總是覺得該金控94年度攤銷商譽與95年半年報資產減損,皆採取對獲利最有利的會計作法,同時整個年報只做結論敘述,認為無資產減損,未說明其計算的假設,令人無法判讀。
然而該金控9月初股價相對去年併購時點的價格已有腰斬現象,因此投資者務必期盼該金控所併購之銀行的股價,早一點突破購買價格,才與上述財報會計作法相吻合。
綜合本次金控與銀行半年報瀏覽,台灣金控與銀行資訊透明度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有些金控因受到鉅額呆帳的衝擊,其所選擇的會計作法都是最有利的(包括:遞延損失、商譽認列與資產減損、轉投資收益),的確值得投資者注意。
(作者是輔仁大學金融所教授兼所長、公司治理與企業倫理中心主任,專長合併與收購、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 【2006/09/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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