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冀明 「民不與官鬥」雖為古之名訓,但在「主權在民」思潮下,人民或企業受政府不當處分致權益受損時,法律已賦予解決途徑,主要規則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而「訴願」是提起行政救濟的首要途徑。訴願法於民國87年全面修正,共有101條。 恪遵訴願期間 詳細撰擬書狀 一旦知道或收到政府處分,認為自身權益受侵害時,應於知道或收到該處分後30日內,向該政府機關的上一級單位提起訴願。訴願無須繳納裁判費,但須提出訴願書。如果向非管轄的機關提出時,該機關通常會將訴願書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不致影響訴願提起。如果逾越訴願期限,即無法對政府處分提出救濟。 不同於民事訴訟法規定,訴願法要求訴願書應記載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有委任律師時,也要記載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另應附上該政府處分的影本,並載明「知道」或「收到」日期。訴願者宜遵照辦理,以免訴願機關藉題發揮,要求補正,延宕訴願審理時程。 踐行前置程序 請求到場陳述 政府法令多如牛毛,不同法規有不同要求。政府機關依不同法律所作的處分,如果欲提起訴願前,有些需先踐行「前置程序」,如: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始可提起訴願;申請專利註冊登記,遭「不予專利」決定時,須先申請「再審查」,否則,訴願機關直接駁回訴願聲請。 訴願機關是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訴願機關有權要求訴願人到場說明。訴願人也可請求到場陳述意見,如有正當理由,訴願機關不得拒絕。法律未明定何謂「正當理由」,但訴願人應強調「到場說明」與「澄清事實」間的必要性。訴願人可隨時與承辦人員電話溝通,瞭解程序進度,以免收到「突擊性」的訴願決定。 瞭解訴願程序 掌握救濟時程 原處分的政府機關對訴願人所提訴願,如果認為訴願有理由,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陳報訴願機關。實務運作上,此情形尚屬罕見。反之,原處分機關如認為訴願無理由時,須儘速提出答辯書,送交訴願機關審查。事實上,訴願審查是政府「自我檢討」。過去罕見訴願機關改變原處分機關的意見,自87年修法後,情形雖有改進,但比例仍偏低。 訴願審查是由「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委員會由具法制背景專家組成,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擔任。訴願審查決定由委員會過半數出席,並出席過半數同意決定。人民若要求到場說明,通常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會同訴願機關的承辦人員出面調查,將資料彙整交由委員會討論,或由全體審議委員聽取。訴願決定書應於決定後15日內送訴願人及原處分的政府機關。 與政府機關「鬥法」,本即處於不平等地位,惟公務員難免犯錯,爭取權益不僅可以有效監督政府犯錯,更能積極促使政府精實作業,提升行政效率。訴願程序雖有相當技術性,訴願人如能熟習訴願規定或洽詢專業人士,應可保護自身權益。(系列七)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09/18 經濟日報】 |
2006年9月18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行政訴願應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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