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 H.P(Henry Paulson)前高盛公司董事長,甫於7月就任美國財政部長;H.D(Howard Davies)前英國金融監督署主席,現任倫敦政經學院校長。H.D於1998年過境台灣,筆者曾引介與當時財政部邱部長晤談一小時,其人語多直率,幽默中常見機鋒,有益友的直諒多聞,也有畏友「道義相砥,過失相規」的特質。 H.P就任新職第一周,H.D即發表A word of advice to Hank Paulson的畏友公開信,提到美國首席財經閣員應立即考慮的議題,其中SEC與CFTC的合併、聯邦級保險監理官之建制等,較無可供我國參考之處,但對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簡稱SOX)及hedge funds的看法,對台灣金融監理應有相當啟示。H.D表示,以英國立場,如果美國完全不動沙氏法案,最為有利。因為沙氏法案執行後,增加企業經營成本,有不少IPO流入倫敦,轉換掛牌案件亦層出不窮,如果情況持續,「在倫敦很快就有公開連署,為兩位先進在天父廣場立像致敬」(There may soon be a public subscription in the Square Mile to raise a statue to the two progenitors in Paternoster Square)(註:Square Mile指倫敦金融區,Paternoster Square係倫敦新開發之地標區,而兩位先進即Sarbanes與Oxley兩位國會議員)。 H.D的建言,恰好印證美國前任證管會主席Harvey Pitt的見解。Pitt於6月21日對金融時報(FT)指出:沙氏法案不分大小一體適用的規定,扼殺了創新、創意、競爭與風險承擔,對國際性公司構成困擾,而IPO與上市案亦將自美國流失。 眾所周知,美國在Enron、World-com等醜聞發生後,股市重創、市值一度下跌15兆美元,在各方壓力下,美國國會通過沙氏法案,並由布希總統於2002年7月30日簽署。沙氏法案有正面意義,也有負面影響,後者豈為美國有識之士所不知,因此也有不少醞釀修法的努力,其中以眾議員Tom Feeney最為知名。Feeney認為沙氏法案將使美國百年來資本市場的領先地位拱手讓人,在巡迴全美聽取業者意見後,於2006年5月推出修正案,試圖縮小該法適用範圍(例如提出市值7億美元以下之標準),Feeney深深了解在國會兩院議員而言,面對修正案均將陷入兩難:一方面已認知沙氏法案係監理之過度反應(over-reaction),另一方面則惟恐選民誤認彼不關心投資者權益,尤其為難的是,當時倡議的兩老Sarbanes參議員及 Oxley眾議員仍在任上。不過,縱是兩位先進,亦了解法案之問題,Oxley已表示SEC應採取措施,從寬解釋法規,其認為問題不在法條而是過度的執行(not due to the text of the Act, but to an overly zealous im-plementation)。至於Sarbanes,據說曾向民主黨議員請託”please don’t do this while I’m here”,也因此Feeney公開對媒體表示,本年11月8日(選後)以後是修法良機。 Oxley議員所言其實有幾分道理,沙氏法案並未強制設置獨立董事(而是來自例如紐約證交所的規定),亦未要求須設審計委員會(只要求未設置者,由董事會來擔綱執行相關任務),至於對最爭議的404條,確實可藉主管機關的從寬解釋而降低各公開發行公司的成本,提升經營效率,從立法層面言,本年初修正之我國證券交易法,其僵硬度似超越沙氏法案,則在執行面應考慮整體公司法制、社會背景,務必有周全彈性之處理,不宜有過度反應。 金管會第一任龔主委曾表示其任內將「立法從寬,執行從嚴」,立意頗佳,而言下之意似反映龔主委主觀認為目前的法律過嚴,其實立法本身並無寬嚴問題,只有合理與否的問題,合理的法律,執行自應嚴格;至於法律內容不盡合理或有負面效果,執行人員如係reasonable person,則難義無反顧,勇往直前。修正證交法上有關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規定,也有類似的問題,經續會中妥協性達成修法改進獨立董事選任方式並釐清審計委員會角色,其實也是一種阻卻過度反應的呼籲。 金融法規涉及企業經營的成本,兩岸經貿議題涉及企業經營的環境,在後經續會的時期,期盼能有些矯改的措施,千萬不能發生香港交易所在中環,或是上海證交所在人民廣場為台灣先進立像立碑的事件。 (作者是合作金庫銀行董事長,曾任財政部次長,熟悉金融市場實務與管理) 【2006/08/15 經濟日報】 |
2006年8月15日 星期二
陳冲觀點》Howard Davies的畏友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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