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陽穎華 國際化趨勢勢不可擋,近年來,台灣面臨各式嚴峻的挑戰與變化。不論是農業、科技等產業面,或是貧富、族群、政治、文化認同等社會面,都讓台灣社會瀰漫一股不安的氣氛,921大地震更震撼原先不穩定的社會結構。然而,民間的生命力也因此更加堅革刃,以社區居民情感發展為主的社區協會蓬勃發展。 近年來,政府及民間團體透過社區總體營造,以在地特色為基礎,發展許多不同議題導向的社區產業。這些組織或以合作社出現,或以社區發展協會呈現,也有少數以公司形式出現。不論形態為何,社區居民出發點多源自於共榮共存的公益互助觀念,期望透過商業運作模式,為台灣地方文化產業注入活水,也期望能藉此建立地方居民高度向心力。 在此架構運作下,社區產業逐步顯現些許雛形,雖然在營運上,大多還缺乏自主經營的能力與模式,但也有部分社區產業開始有獲利,甚至,有盈餘回流社區協會,進而增加社區老人照護服務的範圍。 但開始獲利,正是社區產業另一項問題的開端。如何公平分配盈餘?如何將利潤回流做為社區、社會福利之用?在許多案例中,都可看到這些問題正逐步發生。 因此,有些學者主張合作社的組織形態,適合非營利組織的運作;有些則認為公司形態,有嚴格法規限制與實務操作經驗,不失為良好的選項。 事實上,問題的發生不在於營運組織的形態,而在於事業化營運組織與原有在地屬性社區組織的連結關係。例如:宜蘭白米社區發展在地木屐產業,藉以吸引觀光客參訪地方文化產業,因此,他們成立一個合作社組織,活絡地方經濟,並獲得良好的營運成績。 然而,合作社成員與當地社區發展協會成員不盡相同,未來可能產生因為事業化所帶來的問題。例如,透過地方文化資源所產生的公益價值轉化為價格後,公共利潤的分配卻淪為部分私人分配;或者,公共利潤資源不能有效回流在地社會服務。 在各地相繼成立合作社的今日,要避免此類現象發生,唯有在社區產業化形成的過程中,加強事業營運單位與原有社區組織的關連性,才能將衝突減至最低。而可行的作法,可有下列兩個方向: 在原有社區組織中,成立一個具獨立商業運作能力的附屬作業組織,利用在地資源與能力,專司地方產業經營,應是一可行方案。但盈餘分配運用的權力,則回歸於原有社區組織,以確保核心價值的維持,維護社區營造的最終目的。這樣的模式,在相關社團法規中,都有發展的空間,在社會事業(social enterprise)中也有不少發展案例。 另一可行方案是以現有在地社區公共組織,完全複製成員與組成核心要素,另行成立公司形態或合作社組織,但須確保完整主導權,並明文規定盈餘分配的公共性。但此舉是否會因為外力介入而產生質變,導致公共性與公益性降低,則是值得觀察的重點。 總言之,社區產業事業化成功的關鍵,不僅是營運組織形態,更應注重營運績效與社區組織核心價值使命的關連性;否則,社區營造工程的公益美意,將未蒙產業化之利,而先受其害。 (作者是政大社會與文化事業育成中心經理、前高雄花市總經理) 【2006/08/07 經濟日報】 |
2006年8月7日 星期一
新視界》社區產業如何事業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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