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冀明 訴訟猶如戰爭,必有輸贏。敗訴一方可利用上訴審程序,尋求「敗部復活」。上訴審程序包括高等法院「事實審」程序及最高法院「法律審」程序。對訴訟雙方而言,上訴審是最後勝負的關鍵戰場,一審勝、敗的雙方都不可掉以輕心。 二審的高等法院是「事實釐清」的最後戰場,主要是針對第一審未查明的事實,進一步的調查與瞭解。高等法院採合議制,由三位法官組成。三審的最高法院則是以高等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審酌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有適用錯誤的情形。最高法院亦採合議制,由五位法官組成。所以,俗稱「二審為事實審」,「三審為法律審」。 提起上訴須提出上訴狀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不過,上訴到最高法院,須上訴者可獲得超過新台幣150萬元的上訴利益,始可提起;上訴到高等法院,則無此限制。除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上訴審遊戲規則準用第一審的程序規定。上訴審判決採「多數決」,判決書由列名在判決書最後一位的法官執筆。 二審重事實 三審重法律 上訴二審通常是因為「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與「上訴者主張的事實」有所不同,上訴者期待透過上訴,藉由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認定的事實」。由於存在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訴訟難度較高。如果雙方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無疑義時,民事訴訟法增修可「飛躍上訴」到第三審,由雙方合意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不必經過二審程序,可節省時間及金錢。 上訴三審主要是審酌第二審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無不當,包括未引用適當的法律規定或錯誤引用法律規定,所以,上訴者須舉出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的內容,且須具體表明該判決所違背的具體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上訴三審須委由律師提出。如果提起上訴未遵循法律所定形式,最高法院在未進行案件實質審理前,將以「不具備提起上訴之要件」,駁回上訴。 二審開庭審 三審書面審 如同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亦可分為「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通常由一名所謂「受命法官」進行調查程序,主要查明事實,待雙方主張及證據等攻防武器盡出後,法院即訂定「言詞辯論期日」,由三位法官聆聽雙方言詞辯論後,訂期宣判。判決書作業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相同。不服二審判決者,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 日內聲明上訴,並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民事訴訟法雖修正三審應開庭審理,但仍允許最高法院無庸開庭,得以書面審理。實務上,最高法院幾乎均以書面審理。雖然如此,雙方均可具狀向最高法院申請調閱卷宗。由於最高法院採「限量分案」制度,目前等待審理案件數量龐大,通常需耗時二、三年始可收到判決書。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判決,雙方均受拘束。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系列二) 【2006/08/07 經濟日報】 |
2006年8月7日 星期一
民事上訴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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