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1日 星期五

企業智識園地》37號公報對企業的影響(下)

■ 溫芳郁
企業若將研究發展計畫等無形資產認列為費用,此舉容易誤導財務報表使用人之決策。本公報於是明確指出,發展階段的支出若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應認列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已達技術可行性,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
二、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三、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四、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例如,企業能證明無形資產之產出或無形資產本身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無形資產係供內部使用,企業能證明該資產之有用性;
五、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它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專案計畫,並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六、發展階段歸屬於無形資產之支出能被可靠地衡量。
所謂「已達技術可行性」,係指完成詳細程式設計或操作模型,亦即,為了確定產品能按設計之規格生產所必須之各項規劃、設計、編碼及測試工作均已完成。
一般而言,資產都具有限的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亦不例外。我們通常會考量無形資產的預期用途、技術是否過時、競爭者之預期作為及法定限制等因素,以決定無形資產的耐用年限。由於無形資產可能在可預見的未來都能提供經濟效益,因此我們稱此類無形資產為「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但非確定耐用年限並不意味著無耐用年限,例如,公司購買取得一項連續多年位居市場領導品牌的商標權,法令規定該公司每十年可用很少的成本申請延展法定年限,只要公司「有意」持續申請商標權,且有證據支持該公司「有能力」持續更新此商標權,並預期商標權能持續產生經濟效益,就可將該商標權視為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因為沒有明確的耐用年限,所以該類無形資產就沒有攤銷問題,但此類無形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耐用年限,以決定是否有事件及環境繼續證明該資產的耐用年限仍屬非確定。
財會第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於訂定時,尚無上述所謂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及尚未可供使用的無形資產概念。此次訂定無形資產公報時,一併修訂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非確定耐用年限的無形資產及尚未可供使用之無形資產須比照商譽會計處理,每年進行減損測試。故企業若有依本公報認列非確定耐用年限及尚未可供使用的無形資產時,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企業所採用的折舊或攤銷方法,應考量該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企業應於每期採用一致的折舊或攤銷方法,但若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改變時,企業便須評估原來的折舊或攤銷方法是否適當,如不適當則應改變。以往,此類折舊或攤銷方法的改變,會被視為會計原則變動。此次訂定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準則時,亦一併參考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的做法,修訂財會第8號公報「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不再將此種折舊或攤銷方法的改變視為會計原則變動,而改視為會計估計變動。
綜上所述,有關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準則,以往僅在財會第1號公報簡略提及,財會第37號公報訂定後,企業將有更明確的標準可以遵循。此外,該公報訂定時,也充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8號,使國內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又向前邁進一步。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文由洪嘉謙經理協助完成。)
【2006/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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