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 星期五

資誠園地》所得基本稅額對個人最低稅負影響

■ 王國華
財政部已於3月2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草案」以及「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草案」等相關細部規定。茲就其中攸關個人最低稅負制的重要規定分析如後:
一、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
(一) 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及年度申報時應檢附文件
依上述草案規定,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而交易所得年度歸屬,則以股票交割日所屬年度認定。另於年度申報所得稅時,應檢附收、付款記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文件。
此外,全年交易所得係以同一年度所有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盈虧相抵後核計,如核計全年交易淨所得為虧損,則僅能留抵,於未來三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亦即,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稅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不得為負數。因此,納稅義務人未來如擬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宜先行檢視手中持股可能的獲利或虧損情形,預先規劃全年度出售計畫,或可減輕交易所得列入個人最低稅負稅基影響。
(二) 如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時,則按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其收入。惟草案中並未明定淨值是指財務報表所列淨值、或稅務申報時經國稅局核定淨值,此尚有待主管機關加以釐清。
(三) 有關實際成本認定方式,茲就較常見者,列示如下:
1. 以實際支付價款為依據:因購買、現金增資而取得者。
2. 以股票面額為依據:因發放股票股利、員工分紅配股(限未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稅基者)而取得者。
3. 成本為零者:因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
4. 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原則上以繼承或受贈時時價為準。
另,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依出售股票別)計算成本,並於初次申報時載明於結算申報書中,採「加權平均法」者,於以後年度不得變更。惟不同種類股票是否得採不同計算方式,草案未明確規範,仍待釐清。
值得一提的是,依目前公司法規定,僅有現金增資溢價及受領贈與所得等資本公積得以辦理轉增資;換言之,如因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溢價轉增資,股東所取得股票實際成本可能並非為零(因為現金增資款也是由公司股東所出資)。惟依草案規定,股東於出售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時,卻逕將成本認定為零,恐將產生收入、成本不配合疑慮。此外,若再配合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或受贈時時價為準規定,以及不同對象之認購現金增資者與獲配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者等等安排,似易產生不當財產移轉規劃空間,此亦或係主管機關於草案中規定,成本認定方法一經採加權平均者,即不得變更的原因之一。(上)(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6/04/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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