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6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談企業行政訴訟風險(下)

■ 張冀明
企業不服行政機關的訴願決定,可向司法機關起訴,請求司法判決。原則上,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序與民、刑事訴訟活動類似,不過,行政訴訟有其特殊性,企業宜把握其中要領,以有效控管行政糾紛的風險。
企業不服訴願決定,或訴願審理機關未在收到訴願書三個月內作成決定,且無通知延長審理期限時,企業均可提起行政訴訟,但企業起訴的角度與內容會因有無訴願決定或其決定結果不同,有所差異。如果訴願無決定,或訴願決定未改變原處分,則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如果訴願決定改變原處分,且其決定更不利時,則訴願審理機關為被告。從而,對應不同被告的起訴角度與內容即有不同。
再者,由於政府具體決定常使特定企業受益,致其他企業受損,企業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與主張,應依其地位不同,作不同的主張。例如:宇通公司與交通部間有關 ETC案的行政訴訟,最優廠商遠通電收公司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聲請參加訴訟,使該訴訟從原本「雙方對立」,變成「三方攻防」,且各方有其不同的立場與主張。
瞭解行政原則
精準言詞辯論
有異於民、刑事訴訟,行政法院常考量「公共利益」,因此,企業可運用法律要求政府施政應遵守的原則,包括:「明確性原則」(指行政行為應明確使人民知道如何遵守)、「平等原則」(指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對相同事件作差別待遇)、「比例原則」(指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及「信賴保護原則」(指行政機關應保護人民對政府施政的合理信賴)等。
企業在具體事件中,如果能搭配引用多如牛毛的行政法令規章,再具體指出行政機關未遵守上述法律原則,其主張較具說服力。另一方面,有效利用新制下的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機制,執簡馭繁,切述重點,更能使法官瞭解問題核心,而易取得致勝機會。
善用停止執行
保障企業利益
政府具體施政不因企業提起訴訟而停止。如果企業因為政府具體決定,恐造成企業難以彌補的損害,可考慮聲請「停止執行」該政府具體決定,以保障企業於訴訟期間的合法權益。聲請停止執行,在訴願階段,可向訴願審理機關聲請;在行政訴訟階段,應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
行政法院審理應否停止執行時,不是著重政府具體決定是否違法,乃是審酌該具體決定如果繼續執行,企業是否遭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企業宜強調停止執行的必要性與急迫性。此項規定是行政訴訟法於87年增訂,企業宜善用此機制,以防止政府不當干預企業,並保障企業在訴訟期間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是企業與政府間的爭議,兩者地位本不對等,惟相較過去,新行政訴訟制度已調整該不對等現象,提高保障企業權益的救濟機能。企業應破除「民不與官鬥」的傳統思想,善用行政爭訟機制。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06/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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