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8日 星期日

承銷新制VS.企業鑑價(下)

■ 陳伯松
價值是主觀的認定,價格是客觀的共識。發現企業的價值是鑑價專家經過嚴謹的專業判斷後的任務目標,它的品質良劣影響太大,關鍵則繫於兩項條件:
1.經過認證、授證,擁有合格證照,具有公信的專家。
2.執行嚴謹且經公認的一定規格的鑑價程序。
公信關係行業成敗
很顯然地,這個行業成敗的關鍵在於是否做到「公信」,要為社會所共認,它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必須高於會計師這個行業。事實上,專家所鑑定的企業價值,該公司若股票掛牌上市,則其檢驗是非常嚴酷的。價格是由市場上供需雙方來決定,技術分析專家說價格反應一切,當然也反應了市場所發現的企業價值,如果說鑑價專家是諸葛亮,市場上眾多的供給需求參與者是眾多的臭皮匠,那麼,最近開發金三合一合併案中,標的物統一證券的市場價格16元多,代表的是眾多臭皮匠的觀點,鑑價專家堅持統一證券的價值有24.5元,代表的是諸葛亮的觀點,結果還是不行,勿忙中被請上場的諸葛亮還是沒能說服大家。
企業的價值需要接受鑑估的場合通常會發生在:
1.交易的目的,例如企業間的購合併案中,前述的開發三合一案便是。
2.訴訟的目的,爭產、婚姻訴訟中,所涉及的財產標的價值的認定。
3.課稅的目的,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提到的估定、估價遺產贈與中的有價證券。
4.資訊充分揭露的目的,例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資產價值有無減損?須經過一定的鑑估程序,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中部份金融商品也可能有必須鑑價的情形。
5.融資擔保品的鑑估價值,也是困擾銀行體系核貸放款的問題。
在這當中,交易、訴訟、課稅、融資擔保目的的企業鑑價,所涉及的兩造,不是買賣雙方(交易目的)或原被告(訴訟目的),便是政府vs.納稅義務人(課稅目的),或銀行vs.借款者(融資擔保目的),這些場合中企業鑑價的結果,還會在兩造間討價還價一番,有時侯鑑價報告不被採納也不傷大雅,而其影響層面則限於兩造之間而已。為資訊充分揭露目的而為的企業鑑價,看似未涉及直接的商業利益,但它影響資訊揭露的品質,所造成的股價波動則可能更劇烈、深遠。
鑑價品質必須提昇
所以,金管會證期局最近正在公開討論「公開發行公司及其資產鑑價作業要點」(草案),緣由是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6條之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其他相關規章中,都有必須出具專業鑑價報告的情形,為讓這種鑑價報告有一定水準的品質,專業鑑價人員(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的條件)必須遵循該要點來進行鑑價作業,具體的說,它的適用範圍包括:
1.公開發行公司間併購換股比例之計算。
2.初次上市(櫃)承銷價格的訂定。
3.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除外)或股權交易價格的評估。
4.評估資產的公平價值。
此外,該作業要點(草案)對於專業鑑價人員的資格條件、鑑價的過程、方法,鑑價報告和工作底稿等也都有所規範,上基金會的網頁www.ardf.org.tw可查閱。
在初上市櫃、併購換股、股權交易等案件中都有投資銀行或承銷商的影子,投資銀行和承銷商也大展身手,幫助買賣雙方和投資大眾發現企業的公平價值,而其關鍵就在擁有專業鑑價的專家和能力。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秘書長)
【2005/05/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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