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冀明 面對檢調機關偵查,刑事被告可能遭受人身自由侵害。刑事訴訟法規範被告在刑事程序中的權利與義務,共計512條。 刑事訴訟法採「偵查不公開」制度,除防止被告湮滅證據外,同時也保護被告名譽。但是,檢察官享有公權力,被告在偵查階段僅能「服從」檢察官命令,其地位與資訊顯與檢察官不對等,加以實務強調「案重初供」,被告面對檢調偵查,不可不慎。 仔細評估答辯積極面對偵查 面對檢調訊問,被告如何回答,分寸難拿捏。說多,恐遭檢察官擴大調查,無事惹塵埃;說少,怕引起檢察官誤會,認故意隱匿實情而遭起訴;說錯,或徒勞無功、或因小失大;不說,則凶多吉少,任人宰割。「答辯適切」乃高度藝術,且至為關鍵,直接影響被告應否面對未來法院三審的冗長程序。 面對檢察官訊問,被告宜態度懇切,勿閃躲問題,積極回應是最佳的防禦。否則,檢察官可能以「有串供之虞」或「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倘遇「惡言恐嚇」,儘可能保持「外表嚴肅,內心輕鬆」態度,以免自亂陣腳。如不知如何應對,切記「保留陳述不等於說謊」、「保持沈默不代表認罪」。 檢察官通常以傳票通知開庭,傳票常以平信寄出。傳票應由檢察官用印,否則,被告可予不理會。調查局則以通知書要求被告到場,且常以傳真或電話通知。被告如果無法到庭,宜以書面請假,以免遭檢調誤會有「逃亡之虞」,或有「先入為主」的成見。接到傳票或通知單無須過度緊張,如不知如何面對,宜諮詢專業律師。 雖然偵查應由檢察官主導,但實務常由調查局為之。調查局訊問被告常拖延至傍晚,始將被告移送檢察官「複訊」,對被告體力是極大考驗。若被告不幸遭檢察官聲請羈押,更須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有無羈押必要,當法院作成裁定時,常是翌日凌晨時分,對被告而言,不僅是體力考驗,更是心理煎熬。 慎防強制處分細閱處分內容 「搜索」與「羈押」是對被告財產與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搜索是對被告搜身或對其住居所、物品及電腦紀錄為搜查,以取得相關證據;羈押則是限制被告行動自由,以防其逃亡、湮滅證據或與他人串供。實施強制處分須有合法的搜索票或押票。被告應注意該書面記載,如:搜索地點、範圍及期間。被告原則上可拒絕夜間搜索。事實上,不合法的強制處分仍時有所聞。 檢察官調查結束,會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書面處分,並以平信寄出。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不宜高興過早,因被害人可能對該不起訴處分,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一旦再議成功,案件將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反之,被告即解除危機。倘被告收到起訴處分,也毋須過分悲觀,但須有面對法院冗長審判的長期抗戰準備。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08/28 經濟日報】 |
2006年8月28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刑事偵查應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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