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燕玲 為了和國際企業合併會計準則接軌,近期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對於企業合併會計處理也有新修訂和解釋。以下介紹對於財務報表影響比較大的項目。 廢除「權益結合法」的會計處理 為順應國際會計潮流,從民國96年1月1日起,企業合併除了聯屬公司的組織重組外,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辦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2001年6月發布了FAS141「企業合併」準則,同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也於2004年3月發布IFRS3「企業合併」準則,明確廢除「權益結合法」,並規定企業應採用「購買法」處理企業合併。我國因此作了相同的修訂。因採用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會造成權益有所不同的結果,此項變革可使企業合併的時候,消弭外界對合併企業有選擇對其本身有利會計方法之疑慮。 商譽要做減損測試,不得攤銷 企業合併採用「購買法會計處理」時,商譽價值是指,收購成本超過「有形及可辨認無形資產」之公平資產價值部份,但須扣除承擔之負債後淨額部分。收購公司對於自企業合併中所取得之商譽,在原始認列後,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減損後之金額加以衡量。收購公司從民國94年1月1日起,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商譽之減損測試。同時,在發生特定事項或環境改變而顯示商譽可能發生減損時,應立即進行減損測試。從民國 95年1月1日起,收購公司不得攤銷該商譽。 聯屬公司合併後,屬組織調整部分依帳面價值入帳 聯屬公司合併時,實質上屬於共同控制下之組織調整部分,以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入帳。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入帳。其餘自少數股權取得之部分,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之規定,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並據此編製合併後之資產負債表。 如組織調整係屬100%控制之子公司間合併,並無外部第三人所持有之少數股權,則消滅公司在合併消滅前之收益及費損,應併入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亦即,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合併當年之經營績效,應包含被合併之消滅公司整年度之收益及費損。另外,存續公司在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視為自始即已合併,並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方燕玲撰寫,本專欄每隔週三刊登) 【2006/07/05 經濟日報】 |
2006年7月5日 星期三
KPMG金融專欄》企業合併 會計處理新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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