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伯松 員工分紅費用化是會計界的一個老問題,最近,商業會計法第64條修正通過後,這個話題又引來關注。該條條文修正為「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也就是,員工分紅配股之會計處理,法令已不再限制它「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而讓這問題回歸到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處理。 員工與企業簽訂雇傭契約,員工一方提供勞務,企業一方為相對給付。企業在員工履約提供勞務完畢後,依約給付薪酬,支付的名目可能有薪資、獎金、各種福利項目、保險給付、及退休金之提撥…等,支付的方式、途徑主要有三種:現金、提撥基金、及現金以外的支付工具,例如:車子、房子、股票、選擇權…等。 另一方面,員工提供勞務的結果對企業產生貢獻,也產生收益,全部已表達在損益表上,對員工的各種薪酬給付,也應該全數列在損益表上揭露表達,才能符合「成本收益配合原則」,也才不會扭曲財務報表的表達。 法令障礙已除 是以,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19號「員工給付之會計處理」規定,凡符合以下兩條件:一、給付的義務已經確定,二、給付的金額可以合理估計時,員工的分紅配股應認列為費用與負債。此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2號更規定,凡股票或以股票為基礎的給付,如與過去的服務有關,均應以給付日之公平價值來衡量。 員工分紅配股的會計處理與報表揭露,經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已無法令障礙,唯在推動實施時,仍須考量實務上會發生的兩個問題:一、認列時點,二、入帳基礎。在實務上,企業於員工提供勞務所屬會計期間的資產負債表日,必須依員工分紅可能發放的股票公平價值列帳,亦即,採最佳估計可能發放的股數,乘以資產負債表日每股公平價值,以其總額認列費用及負債。 之後,員工分紅配股的議案,若在董事會上有重大改變(包括股數及每股認列價值),則必須重行計算,並調整當年度的費用及負債。至次年度股東會議決議若再有重大改變,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並列為次年度損益。值得注意的是,前段的變動可能必須重編財務報表,後段則不必。 企業若不將員工分紅配股作費用化處理,而隱藏在盈餘分配股東權益變動項下,則必然導致損益表上高估稅後淨利及每股盈餘,扭曲了財務報導。同時,也讓財務報表無法顯示真實的盈餘,和人力成本真正的規模,這些都是資訊不透明的現象,對股東權益價值產生傷害。實務上曾有企業,員工分紅配股費用化前是鉅額盈餘,被勒令費用化處理並重編報表後,卻出現鉅額虧損的案例。此外,也因資訊不夠透明,無法導正決策者的思維,例如:有些案例顯示,該公司經理的平均分紅配股價值,等於投資於該公司股票成本達新台幣5億元的股東,一年所得的股利報酬,而且這還是以稅前和除權前基礎來相比。如果資訊揭露充分透明,決策者當能在股東與員工權益之間,取得最適的均衡。 財報恢復原貌 主管機關可能對員工配股費用化後,使公司盈餘大幅降低,對資本市場有所衝擊,而猶豫遲疑;然而,正確的制度足以彰顯經營實力,資訊透明度將提高投資人所認同的本益比係數,對於資本市場的正面反應,將遠超過所削減盈餘的減分效應。而且,所謂「使」公司盈餘大幅降低,也不過是讓它回復真實面貌罷了。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祕書長) 【2006/07/06 經濟日報】 |
2006年7月6日 星期四
會計經緯》員工分紅配股 回歸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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