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6日 星期六

陳冲觀點》委託書是mandate或mania?(上)

【經濟日報/陳冲】
「股東行動主義還是股東革命主義」一文見報後,遇到一位教授公司法的老友,渠對公司法不必處理公開發行公司而全部交由證交法規範的建議不能贊同,覺得有點離經叛道。另一方面,該文亦提到委託書制度有再討論之空間,故本文擬將此二問題併同說明印證。
會計年度行將結束,原則上股東常會應於年度結束六個月內召開,儘管收到開會通知,不可能全體股東均有意願或有時間親自參加會議,偏偏我國公司法又要求須有半數股東出席始能開會,即有所謂Quorum之規定。雖然在人數不足時,法律上設計有假決議的制度,但總是耗時費錢,因此為順利達到出席門檻,公司法第177條又有委託書之規畫,使不能親自出席的股東能委請代理人出席。
委託書(Proxy)非台灣所獨創,但正如同許多引進之外國制度一樣,移入後總衍生一些特有的文化。委託書本為解決Quorum問題,使股東會能順利召開而設,但某些熱門公司董事會改組,出席率每每超過九成,法定出席人數早已不是問題,此時委託書往往成為權力爭奪之工具,會議未開,已形成一場proxy fights,引發各方疵議。
因此,證交法第25-1條即針對委託書之使用「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有所規定,單看三個動詞,即知立法意在負面除弊,而該條文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循環下,迭經修正,目前文字更細膩到「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均由主管機關定之」的地步,而據此發布的「使用委託書規則」及近80題的Q&A,其規模已遠遠超越美國Regulation 14a Solicitation of Proxies的複雜度。由法律到規則,主管機關的用意明顯係在取得法據以導正委託書的歪風,並藉此穩定公司經營,協助股東會順利召開。
在以簡單的法律授權訂出行政命令用以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所產生之種種顧慮下,主管機關多次修法,用心自屬良苦。例如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受託代理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整體之3%;證券交易法則技巧地將「代理之股數」列為主管機關有權限制之事項,進而在規則第20條寫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之3%」的規定,其中玄機即在「另有規定」主要係指規則第6條,該條利用母法中「徵求人資格」及「代理股數」兩項授權之結合,使僅有繼續一年以上持股10%以上之大股東(如支持獨立董事則為8%以上)可於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時,得以無限制徵求。
證交法第25-1條所衍生之規則第6、20條,其精妙處在於小股東原依公司法如委託信託事業徵求,即可不受3%限制;但在證交法下,小股東無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之資格,亦因此喪失無限徵求之機會。減少小股東參與之機會,似乎不是公司治理應有之做法,不過,這也顯示公司法、證交法分屬不同主管機關所造成之困擾,請教授公司法的老友捫心自問,除公開發行公司外,國內有幾家公司會適用公司法第177條進行股東會?答案應該是零。其實,類似的問題在公司法中還有不少,因此倡議將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自公司法中移置於證交法,應該不是離經叛道的說法。
(作者是合作金庫銀行董事長,曾任財政部次長,熟悉金融市場實務與管理)
【2006/12/12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