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芳郁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已於7月底發布,主要規範「無形資產」之認列與衡量,及其於財務報表之揭露。由於該公報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為「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中,可辨認性係指無形資產可與企業分離而出售、移轉等,或雖不可分離,但係由合約或其它法定權利所產生」,故商譽並不在本公報的規範範圍內。茲將此公報對企業之影響條列如下: 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源對企業的影響日趨重要,然並非所有無形資源皆符合本公報對無形資產的定義,企業應重新加以檢視之。但若已將無形資源之支出認列為費用者,不得因本公報的實施而轉列為無形資產。該公報亦明確指出,企業所擁有具專業技能團隊、特定管理或技術能力,及非透過交換交易取得的客戶關係及客戶名單,因在一般情況下無法被企業控制,故不符合本公報無形資產的定義。 無形資產》透過企業合併所取得 企業合併時,無形資產因無實體存在,價值通常會被忽略而併入商譽。但37號公報明確指出,若被收購公司之無形資產公平價值能被可靠地衡量,則收購公司應於收購日認列該無形資產,不得併入商譽。而且,即使企業合併前,被收購公司未將該無形資產列示於資產負債表上,收購公司亦應於收購日認列該無形資產(與商譽分別認列)。例如,被收購公司進行中的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且其公平價值能被可靠地衡量,則收購公司應將該專案計畫認列為無形資產。上述規定,於企業依財會公報第5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分析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的差額時,亦應採用而將無形資產納入考量。 無形資產》透過資產交換所取得 依據以往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原則,我們會區分交換的資產是否為同種類,同種類的資產交換若另有收現者,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並按比例認列為利益。本公報訂定時參考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的做法,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亦可能連同貨幣性資產)換入無形資產時,該無形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認列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處分損益。但是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換入之無形資產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衡量:一、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均無法被可靠地衡量。至於交換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則應該考量交換交易所產生之未來現金流量預期改變的程度。 企業為求永續發展並取得產業競爭力,通常會投入資金進行研究發展計畫。此類內部發展的無形資產於辨認是否存在及何時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往往較難評估。而且,此類投入成本有時難以與維持企業內部產生的商譽或日常營運成本相區分,故一般會計處理均予費用化。然而,將所有具未來經濟效益之發展計畫予以費用化,又明顯過於保守,並容易誤導財務報表使用人決策。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文由洪嘉謙經理協助完成,本文周五刊登) 【2006/08/04 經濟日報】 |
2006年8月4日 星期五
企業智識園地》37號公報對企業的影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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