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冀明 經由法院解決民事糾紛時,「民事訴訟法」是必須遵循的遊戲規則。該法共有639條規定。 猶如赴醫院看病繳費,原告提起民事訴訟須將起訴狀送至法院收狀處「掛號」,並繳納裁判費。裁判費計算原則上是原告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詳情可參閱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的規定,或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如果不知如何計算或難以計算,可請求法院裁定後繳納。 民事案件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出,法律亦規定某些特別情形得由其他法院審理,同時也允許原、被告合意由某法院審理,但不動產所有權的訴訟須在不動產所在地起訴。原告如果找錯法院,該法院會主動將案件移送到有權審理的法院,原告權益不受影響。 踐行起訴要件 書面搭配辯論 原告起訴應提出起訴狀,且應明確表達原、被告(當事人)、糾紛始末(訴訟標的),及欲請求法院判決的內容(訴之聲明)。原告應自行將起訴狀副本寄送予被告。起訴狀內容越吸引法官,越能引發法官審理興趣,若附上有利證據,更有助於原告勝訴;同理,被告所提答辯狀如果切中要點,有效轉移原告起訴狀的焦點,獲勝機率亦高。 法院通常在收到原告起訴狀後的二、三個月內通知第一次開庭,且要求雙方在開庭前先交換書狀。法院審理可分為「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但法院實務多直接訂「言詞辯論」期日,同時進行準備事項。由於法院開庭常短短數分鐘,原、被告宜系統說明冤屈,強調關鍵證據,同時須留心法官問案內容,以掌握其審理方向,隨時調整攻防策略。 掌握案件全貌 有效擬定爭點 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修正後,法院要求原、被告整理糾紛爭點,以釐清雙方「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此涉舉證責任,影響訴訟勝負極大,甚至影響未來上訴第二、三審的方向。所以,整理爭點前,應掌握糾紛全貌,推敲雙方可能攻防。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以免因小失大。 原告、被告均應準時出庭,否則出庭的一方可請求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其判決結果通常不利於未到庭者。如果缺席的是原告,到庭的被告有權拒絕辯論,此將視同雙方均未到庭,且為雙方「合意停止訴訟」,如果原告未於四個月內書面請求「續行訴訟」,視同原告撤回起訴,原告所花心力及金錢將付諸流水,嚴重時可能無法再行請求。 審理結束後,法官會宣示審理終結並訂期宣判。宣判主文會公告於法院公布欄,判決書嗣後也會送達原、被告。敗訴一方如欲提出上訴時,須在收到判決書翌日起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為之,否則判決即告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對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請求或特定類型的請求,如:票據糾紛,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顧名思義,簡易訴訟審理程序應較一般訴訟簡易,但實際上仍不乏較一般案件複雜的情形。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系列一) 【2006/07/31 經濟日報】 |
2006年7月31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民事第一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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