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0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三角合併一步到位 待修法

■ 李慧穎
報載國泰金控去年以將近41億元的現金,經由內部人持股轉讓及公開收購取得第七商銀約八成的控制性持股後,董事會甫於上個月進一步決議與第七商銀進行股份轉換,使第七商銀成為國泰金控百分之百持有子公司,為下階段國泰世華銀行與第七商銀合併,預作準備。
國泰金控選擇在併購前階段大舉以現金收購股權,在後階段以股換股進行股份轉換及合併,必有具體時空背景下的各種商業考量,外界無法得知全貌。但對任何併購案件來說,併購對價就是買方進行併購要支付給賣方的對價,選擇法令所允許的併購對價並作適當安排,實為規劃併購交易的核心問題。如果靈活運用得當,還能進一步提升併購效率,有效掌握商機。
併購對價 交易核心
以國泰金控這件併購案為例,國泰金控打算先和第七商銀進行股份轉換,取得第七商銀全部持股,接著再視時機將第七商銀併入國泰世華銀行,二合為一。惟若最終目的是合併國泰世華銀行與第七商銀,何不直接合併,而要先進行股份轉換?
對第七商銀股東來說,直接合併取得國泰世華銀行股票,與進行股份轉換取得國泰金控股票,二者相比,無疑以股份轉換取得金控上市股票較具吸引力。對國泰金控來說,直接合併將使第七商銀股東持有國泰世華銀行少數股份,可能造成金控子公司運作不便,不如進行股份轉換來得單純簡便。
一個假設問題是:在目前併購法令下,是否可能一氣呵成讓股份轉換及合併同時完成?可不可能由國泰世華銀行與第七商銀合併,但由母公司國泰金控買單直接發行金控股票給第七商銀的股東?
在實務上,這種牽涉第三人(常為存續公司的母公司,如前述國泰金控)的合併型態俗稱「三角合併」,在企業併購法明文容許以「第三人股份」作為合併對價,且金管會甫於去年底函釋金融機構合併比照辦理的情況下,「三角合併」在法令上應為可行。
可惜的是,企併法在列舉可排除原有股東及員工新股認購權的併購型態時,獨漏合併,造成主管機關對「三角合併」可否排除新股認購權似乎仍有疑慮而擬修法補救,因此「三角合併」可行性目前尚有疑問。不過,傳統「二方合併」發行新股可以排除新股認購權,向來並無爭議,若單單對「三角合併」作不同解讀,說服力似有不足。
再回到國泰金控的例子來看。國泰金控是先以現金收購第七商銀股權,之後擬再進行股份轉換及合併。撇開個案中各種商業考量不談,另一個假設問題是,在法令上可不可能一步到位,同時完成現金收購股權與股份轉換?也就是說,可不可能在進行股份轉換時,將配發給第七商銀股東的國泰金控股票,改為配發現金?
這個問題涉及在法無明文下,股份轉換可否以「現金」作為對價。根據去年底金管會最新函釋,金控公司依金控法辦理股份轉換已得以「現金」作為對價,不再侷限於以「金控公司股份」為對價,這是在尚未修法前解釋現行法令的一大突破。
股份轉換 可能修法
因此,爾後在類似交易中即可考慮直接以「現金」作為對價進行股份轉換,不必非得大費周張先以現金進行股權收購,或如同過去中信金控與萬通銀行進行股份轉換時,須採取搭配發行短期現金贖回的特別股,來迂迴配發現金給股東。
值得注意的是,企併法對「股份轉換」的定義與金控法在文字上幾乎完全相同,依企併法進行股份轉換,是否也將適用與金管會函釋相同的見解,而允許以全部現金或搭配部分現金作為股份轉換的對價,或者擬在法無明文之下朝向修法方向解決?企併法主管機關經濟部的態度如何,尚待後續觀察。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每周一刊登)
【2006/04/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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