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2日 星期三

葉銀華談金融》銀行登陸的急迫與風險

【經濟日報/葉銀華】
今年12月中國大陸開放外資銀行以子行型式經營個人人民幣業務,台灣銀行業登陸是否解禁,勢必形成關鍵性與急迫性的熱門議題。為何要開放台灣銀行業登陸?首先最根本的理由是銀行扮演金融中介角色,而其服務客戶鉅額投資中國大陸,因此隨著客戶登陸自然是經營之道。其次外資金融機構這幾年紛紛以入股或設分行型式加入中國市場,當然也不會放棄採用子行與合資方式,更深入經營中國大陸金融市場。在此一趨勢之下,台灣銀行業原先透過香港分行與OBU來服務大陸台商,勢必會逐漸被外資銀行取代。
再者,國內金融機構存款總額達24.4兆元,觀察其資金運用情況應可發現有一定程度的閒置資金;而且台灣存款貨幣機構有4,500多分支機構,顯現過度金融與激烈競爭的情況,因此隨著客戶國際化可以是擴展市場的好機會。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渣打銀行高價收購竹商銀的效應!當外資銀行在兩岸三地與世界主要地區皆有子行或分行,將可提供台商全球化、一條鞭式的金融服務,此種席捲效果將造成台灣銀行業的重大衝擊。
然而,為何執政黨與部分人士堅決反對銀行登陸?首先是台灣經濟「過度向中國傾斜」,倘若此時開放銀行業登陸將加重此一風險集中的現象。截至2005年底,台商在中國大陸實際投資金額達418億美元,然而在台灣與中國經濟整合的過程中,台灣經濟一直無法有重大突破,而且產生薪資實質負成長、稅基萎縮與政府財政困難等現象。同時造成台灣的外需日益依賴台灣與中國產業垂直整合衍生的貿易關係,而這個外需貿易關係,又大量磁吸台灣內部資源,以致排擠民間消費、投資與政府支出之台灣內需。倘若中國經濟成長出現衰退,甚至發生金融風暴,台灣不僅產業發展受到負面影響,而且銀行不管以何種型式登陸,勢必也使台灣金融安全性受到衝擊。
其次,台灣、中國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協定(MOU),貿然開放銀行業登陸勢必增加台灣金融系統風險。同時在兩岸對等談判的原則下(尊重台灣主權原則),台灣與中國更難直接簽訂金融監理協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台灣銀行登陸有其急迫性,但也有其個體與國家風險,因此可思考「有限度解禁」的政策導向。因應中國大陸開放個人人民幣相關金融業務,政府在擬定有限制解禁的配套措施下,鬆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6條,適度開放金融業赴大陸投資。
根據中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銀行到中國大陸設立子行,其母行資產要在100億美元以上,而且申請時必須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代表處二年以上,同時最低資本額為人民幣10億元。目前台灣有七家銀行合乎上述條件,因此台灣銀行業起始的投資總額可控制在10億美元左右,相對所有台商累積投資中國大陸金額僅占 2.4%,應在可容許範圍。同時,以台灣大型銀行平均淨值新台幣600億元,人民幣10億元僅占7%。以台灣所有銀行平均淨值新台幣420億元,人民幣 10億元僅占10%。再者,亦可開放台灣銀行業入股中國大陸城市商銀,由於單一外資不能超過資本額20%,因此其投資金額也屬於較小範圍。
至於開放銀行業登陸的相關配套措施可思考下列方向,例如:要求資本適足率至少為10%,以及董事會須設符合證交法的審計委員會與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一起負責資訊透明度與風險管理。再者,亦可要求登陸的銀行業在最近一年未受主管機關之重大處罰。
台灣銀行業以獨資、合資設子行,或者入股城市商銀,皆是以其出資額為有限責任,在法律上對台灣母行影響不大。例如:即使某家銀行設立子行的人民幣10億元賠光(損失新台幣42億元),相對這幾年打呆的金額也非銀行不能忍受。再者,每一個國家對其本國銀行、外資銀行同樣會有適當之金融監理,而且台灣銀行業登陸設子行是吸取中國大陸人民或台商的存款,銀行之負債是淨值十倍以上,中共自然不希望外資子行出問題。倘若政府還是覺得兩岸簽訂MOU對金融監理較有保障,可思考採取澳門模式或透過第三地複委託方式為之(但這非開放銀行登陸的絕對必要條件)。最後,在設立一定條件與上述配套措施後,台灣銀行業的登陸風險應可控制在一定範圍內,而且又可提供中國大陸台商適時的金融服務,將是在權衡風險與報酬的可行之道。
(作者是輔仁大學金融所教授兼所長、公司治理與企業倫理中心主任,專長合併與收購、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
【2006/11/22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