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淑敏
今年7月1日上路的「勞工退休金新制」,其適用對象依規定可區分為「強制適用」和「自願參加」二類如下:
1. 強制適用:基於勞退新制「有工作、有薪資,即有一定比例的退休金」之「勞動薪資與退休連動」的設計原則,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只要具有「受僱獲致薪資之事實」,且選擇適用新制度者,均屬雇主須依法為其提繳退休金之「強制適用對象」。
2. 自願參加:勞退新制除了強制雇主必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外,亦允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委任經理人」等對象自願提繳,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是以,因應勞退新制之施行,關係企業如因組織重組有必要調動員工時,宜考慮下列因素:
一、結算金屬退職所得或薪資所得
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9404519790號函釋,勞退新制施行後,勞工不管選擇結清年資或保留年資,取自雇主的所得,其性質都是退職所得,皆適用定額免稅。又,依據勞退條例第11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在勞退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適用勞工退休新制者,其適用勞退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該保留年資的退休金,應由勞雇雙方約定在勞退條例施行後結清、或等勞工退休時,由雇主在30日內發給(不得分期支付)。
是以,雇主依法在勞工退休時發給勞工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因屬勞工退職所得,可以享有定額免稅額。計算時所適用的「退職服務年資」,應以「保留的工作年資」為準。此外,雇主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在勞退條例施行後發給勞工約定結清的退休金,亦屬退職所得,同樣可以享有定額免稅額,其「退職服務年資」亦應以「保留的工作年資」為準。
但勞資雙方合意結清的退休金,如係依據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因為在符合請領條件以前不得領回,故尚無課稅問題,需等到勞工向勞工保險局領取時,再併同勞退新制退休金,按退職所得規定免徵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勞委會認為,勞退新制實行前,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同意結清年資之規定,是以,財政部認為企業如果已經有此種結清年資的情形,而勞工實際並未離職,這筆所得應不符合稅法所稱「退職所得」的定義,企業應先以薪資列帳,而勞工則無法享有免稅。
二、勞退新制之適用
惟依據勞退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勞退新制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勞退新制,不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因此,關係企業係屬各自獨立之事業單位,新制施行後,一旦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轉調之事實發生,即已符合上開規定,勞工應自轉調日起開始適用勞退新制,新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之新制退休金。
不過,新雇主若為了維護勞方權益,願意承認勞工於原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或於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時,另依舊制退休金給付標準,將舊制與新制退休金之間的差額另行發給勞工,亦屬可行。
三、稅負規定
政府為了因應人口老化趨勢、鼓勵勞工為退休生活預做準備,因而祭出稅賦優惠措施。勞退條例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的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免稅優惠。
另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09404538580號令,上述勞工於規定範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亦免予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財政部將會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申報書中增列適當欄位,供扣繳義務人填報勞工自提部分之金額。
結語
關係企業間係屬各自獨立之事業單位,在勞退新制施行後,關係企業間若有員工轉調之情事,員工應自轉調日起開始適用勞退新制,新雇主須按月為員工提繳新制退休金。然而,此一規定影響員工原有年資權益甚鉅,勞資必須要事先達成協議,以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文由江春桂協理協助完成。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5/08/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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