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9日 星期六

好書導讀》生意場上無禁區

■ 台北訊
書名:猶太財商
作者:周素石
出版:先覺
猶太人聚斂財富的靈巧與詭譎令人驚奇。這與他們的心理素質、人生態度和價值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猶太人素來不吃豬肉,這是飲食律法中明文規定的一大忌。不過,猶太商人十分樂意經營豬肉的買賣。美國芝加哥有一個飼養豬的猶太商人,養豬數量多達700萬頭;美國的屠宰業有50%掌握在猶太人手裡,其中也不乏豬隻屠宰的工作。
猶太人的致富聖經《塔木德》對酒的評價並不高,深信「當魔鬼要想造訪某人,而又抽不出空來的時候,便會派酒當自己的代表」。為此,《塔木德》叮囑猶太人:「錢應該為買賣而用,不應該為酒精而用。」然而世界上最大的釀酒商施格蘭公司,就是猶太人所擁有的。
看似如此矛盾的事,為何和諧地統一在猶太人身上呢?因為只要是猶太商人,都會有一張經商「底牌」,那就是「生意無禁區」。猶太人素以清規戒律繁多而著稱於世,並引以為豪。許多人認為猶太人這是作繭自縛,其實,這多半出於對猶太人的不了解。在實際生活中,猶太人反倒比許多民族少受束縛。因為規則越多越詳盡,某種意義上反而意味著可以明確不受限制的地方也越多。相較之下,猶太人反倒更加自由,體現在商業活動中,就是做生意幾乎沒有禁區。
買賣契約營利
猶太民族是個契約的民族,極為重視立約與守約,並使之高度神聖化。在商業活動中,猶太人極為重信守約。然而,這種態度並沒有導致猶太人把契約書供奉在神龕裡。相反,只要有買主賣主,契約本身也是商品,同樣可以買賣。當然,前提是契約必須合法、可靠而且有利可圖。
出售契約到底有什麼好處呢?契約本是商談雙方簽訂的約定,規定雙方必須履行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這是兩方的事。銷售契約是把這些能享受的權利讓與「第三者」,連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條件是「第三者」得付出一定的價錢。賣契約的人坐享其成,不需要經營業務,也不需要履行契約中所指定的義務,不費吹灰之力地賺取其中的利潤。這對於會賺錢的猶太人來說,何樂而不為?
契約是商品,公司也是商品。猶太人很喜歡創立公司,特別喜歡創立營利的公司,不過,他們最喜歡的,也許是賺錢後再把公司脫手獲利。1981年6月,猶太商人韋爾做了一件令人費解的事,他把花了20年時間創建的希爾森公司,出售給營業額80億美元的美國運通公司。雖然美國運通是經營信用卡、旅行支票和銀行等業務的大公司,希爾森公司雖然規模較小,卻很有發展前景,而且韋爾初入美國運通並未受重用。因此,許多人認為韋爾吃虧不小,然而一段時間後,他們不得不對韋爾的決策大為嘆服。現在韋爾在美國運通的職位僅次於董事長和總裁,持股價值2,700萬美元,年收入190萬美元。
猶太人靠賣公司致富,也靠買公司發財。猶太商人中,有一類人叫做「沙漠禿鷹」。一打聽到有即將破產或剛破產的公司,便像禿鷹般撲向這家公司,以低得讓人哭不出來的價格買下這家公司。
猶太商人的女人經
自有歷史以來,世界就分為兩半,一半屬於男人,另一半屬於女人。開始時,男女同工同酬,經歷一段共產主義時期後,社會開始慢慢進化,工作成了男人的主要任務,女人則逐漸與工作脫離,轉而主持家務,自由分配男人所得。世界上的金錢,幾乎都集中到女人手中。眼明手快的猶太商人很快洞察到這一點,提出「瞄準女人」的口號。用他們的話來說,「瞄準女人」,奪取女人所持有的金錢,就等於賺取男人工作所賺的錢。被賦予這種意義的「女人」不僅是賺錢的商品,而且是賺錢的「第一商品」。
關於做女人生意,猶太人中流傳著許多民諺:「從男人身上賺錢,要比以女人為對象困難十倍。」「賺錢的是男人,用男人的錢養家的是女人。」「錢是男人賺的,開銷權卻在女人手裡。」「讓女人掏腰包的機會遠比讓男人掏腰包的機會多。」「做女人的盯梢者,打動女人的心,生意才容易成功。」
猶太商人這樣說,也這樣做。美國梅西百貨公司從一家小商店起家,經過30多年發展,成為世界一流的大公司,就是一個最佳例證。從創辦人羅蘭‧梅西手上接手經營這家公司的猶太人史特勞斯,結束打工生涯當上老闆,就是因為發現顧客以女性居多,即使男女結伴購物,購買決定權仍然在女性手中。
於是史特勞斯的女性用品專賣店開業了。一開始,他經營的是時裝、皮包和化妝品,幾年之後,增加了鑽石和金銀首飾等業務。紐約的梅西百貨共有六個樓層,女性用品占了四層,展賣綜合商品的另外兩層,也有不少商品是專為女性擺設的。
的確,做女人生意,一直是猶太商人的看家本領。如今,這塊「蛋糕」非但沒有變小,反而越做越大。
【2005/07/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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