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冀明 企業面對政府不當干預,首要救濟方法是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企業為保權益,應瞭解訴願技巧。 政府對企業或個人的具體決定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以「函」或「通知書」等書面方式通知,有時也未必有書面形式。企業只要接獲影響企業權益的任何政府函文或其他機關的通知,宜立即考量行政救濟。 企業應於收到或知悉政府決定後30日內提起訴願,一旦超過該期限,恐喪失救濟途徑。不過,針對政府不同時間或不同層級作成的決定,可分別計算訴願期限。企業如果遲誤某政府機關的決定時,或可技巧函請政府另作實質審理及決定,以另「取得」訴願期限。此外,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如果政府的函文上未記載企業可提起訴願的期限,使企業遲誤訴願時,只要在一年內提起訴願,仍屬合法。 正確管轄機關 掌握審理效率 訴願審理機關是作成決定的政府直接上一級單位,例如:新聞局核課某電視台100萬元罰鍰,該台可向新聞局的上一級單位即「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則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該委員會設有委員五至15人,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具有法制專長的委員組成。不同層級政府所作的決定,其上一級單位不同,例如:縣、市政府的上一級單位,是該縣、市政府決定所涉及的行政院各部會。 由於政府行政系統複雜,企業如果不知作成決定的政府上一級單位,而向其他政府機關提起訴願時,收受訴願的政府機關應將訴願書,透過原作成決定的政府機關,送交正確的訴願審理機關,且通知訴願人。但政府公文往來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恐將延長該期限,對己權益受損的企業無異雪上加霜,不可不慎。 精準撰擬訴狀 技巧請求開庭 訴願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因此,訴願書撰寫好壞,是訴願勝敗主要關鍵。同時,依訴願法規定,訴願書應記載訴願人的詳細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為避免行政官員借題要求補正資料,延宕審理期間,企業須注意訴願書的格式與內容。 行政救濟包含行政審理的訴願,及司法審理的行政訴訟,面對不同性質的審查機關,撰狀策略自有不同。當然須有效維持一貫主張,避免矛盾。訴願雖為「書面審理」,但法律未禁止訴願機關要求雙方到會說明,因此,技巧申請言詞辯論,爭取當面溝通機會,較能掌握審查委員的審理方向,有助企業爭取權益。 訴願程序是行政救濟的首要階段,雖是「行政體系」的內部救濟途徑,但在修正的新行政訴訟法制下,訴願成功機率增高,企業無須因噎廢食,且可為未來司法審查作好準備,是企業降低行政風險的絕佳選擇。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06/19 經濟日報】 |
2006年6月19日 星期一
談企業行政訴訟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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