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復
關鍵談判 冷靜決策遠見雜誌/提供
事實上,不論哪個領域,每天都在進行談判,大學裡開的談判課程也很多,但多為私部門的談判,也就是商業談判,例如併購、完成交易等。和外交談判最大的不同在於,外交談判所要努力的是,讓國家利益(公利益)得以實現。兩者間有些規則可以互通,有一些不完全一樣。
我以個人經驗以及歐美有關談判的理論,歸納成五個部分:
一、外交談判的分類
有兩位學者在這方面花了功夫,哈佛大學教授須利(Thomas Schilling),將談判分為兩類,一為效率談判:因談判結果,使雙方或多方得到利益。另一為重新分配的談判:主導者這一方所獲得的利益,多於另一方或其他多方,彼此比重不同。
第二位是歸化為美國人的瑞士學者伊克立(Fred Ekle),他將談判分為五類:第一是創新談判,例如二次大戰期間,協約國於1945年舉行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制定憲章,成立聯合國。
第二種是重新分配談判,過去的安排如邊界、資源分配等不符合今天需要,便以談判重新劃界限。
第三種是正常化談判,我的回憶錄也談到,1971年美國助理國務卿葛林曾對我說,大陸有市場,美國人不能進去做生意,是不正常的,所以要正常化談判。
第四種是外交上常見的延長談判,例如兩國之間的民航協定行之有年,兩國都很滿意,協定到期,就加以延長。
第五類是為了其他目的、不希望達成協議的談判。1970年我們、大陸、日本為了釣魚台吵得一塌糊塗。鄧小平曾說,我們的頭腦不是最好,但也許50年過後,等我們的子孫頭腦好一點時,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
二、談判人員應有的條件:誠信、精確、平靜、忠誠
做為外交人員,首要條件就是誠信,任何時間都要依誠信做事,談判人員的一言一行,都會被用放大鏡檢驗,所以外交人員一旦被發現說謊,就完蛋了。
第二個條件是精確,不能有一點點的瑕疵,外交人員不能講「大概、可以、差不多」「也許、但是、不知道」,講話必須清清楚楚、條理分明。外交上如果出現模稜兩可的情況,日後保證會被翻案。
第三個條件是平靜。外交人員脾氣要好,記得我到美國上任時,蔣經國總統一再地告誡我:「你什麼都好,就是性子太急,你要忍耐。」這個訓示是非常正確的,做為一個談判者,代表的是國家,我們是擁有悠久歷史的禮儀之邦,如果到外國做出敲桌子、摔杯子等不雅舉止,真是國家的大不幸。
第四,一定要有很好的環境適應力。談判人員因為飛機坐太久,到了當地頭昏腦脹,無法立即與對方談判,是不被允許的。除非你的國家很寬宏大量,讓你早三天去慢慢適應。否則,下了飛機,頭一件事就是坐下來談。另外,你要知道對方派出的談判者是誰、個性為何,如果對手是個很粗暴的人,你就要愈冷靜。因為要是他兇,你也跟著兇,談判便宣告破裂。談判破裂是雙方的失敗,並非單方而已。
最後,談判人員最需要的條件是忠誠。一個談判者再能幹、再有本事,只要一背叛國家,造成的傷害難以計量。
三、談判守則:拒絕暴力、信守承諾、有彈性、不能說謊
首要是拒絕暴力,君子動口,小人動手,不能對對方的談判者有任何武力威脅。1978年12月27日晚上的中美斷交談判,當美國代表團到達台灣時,外面群眾示威、打他們,這已犯了外交談判最大的禁忌。美國大使被打傷了,我們就算有100分的對,就變成100分的錯。那天晚上的表現,我們被整個國際媒體批判。
其次,談判進行間,隨時會有一些已取得的協議,不能今天達成的協議,明天就推翻它,這是忌諱。
第三是談判者要有彈性。
第四是任何情況下,絕對不能說謊,如果對方問你,上次的問題為什麼還沒有答案?你就老實回答:「對不起,台北的訓令還沒到,訓令一到,我馬上回覆你。」不要想編謊言騙人家。
四、談判的過程:用各種方法瞭解對方需求,正中要害
談判是什麼?談判是先要有需求才談判,不是為談判而談判。通常由一方面提出,另一方面同意就進行談判。以下所要講的,同樣適用商業談判。一個好的談判者在受到上面訓令後,最好的表現是100分,最差不能低於60分。
譬如要分配一盆花,我知道對方在這盆花中看上的是滿天星,滿天星對他很重要;但我根本認為滿天星是草、不是花。於是我就可以和他胡扯,扯到差不多的時候,就丟出一句話,「滿天星給你,其他的統統給我,好不好?」對方會一口答應,這盆花就變成我的了。這幾乎已做到政府所要的100分。所以談判者要用各種方法,瞭解對方的需求。
其實,絕大多數的談判不是在談判桌上完成的,我們隨機應變。譬如喝酒、打高爾夫球、吃飯、唱歌等,這種非正式場合反而較能發現對方的真正需求。
全世界主要的談判者有一些共同特質,包括受過很好的教育;都是職業外交官,輪流在世界各地服務,他們有一個共同的信念:避免戰爭,維持和平。而且他們有共同的希望:避免衝突、達成協議。
五、媒體與外交談判的關係
媒體會千方百計地問外交人員,你所得到訓令的最低底限為何?沒有經驗的談判者要是講了出來,就糟糕了,因為一旦被報導出來,對方就會從這個最低標準來談,之前所設定的目標都沒有機會談了。
我必須要說的是,媒體對談判可以盡監督之責,但必須避開細節方面的問題,特別是我方的底限。相信沒有一個媒體會問、也不會有企業老闆會講商業談判的底限,外交談判更是如此。
一個好的談判者,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就是沒有自我、只有國家,外交官奉命為國家效勞,如果自我中心太高,反而容易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吃不必要的虧。
(本文由前監察院院長主講,遠見雜誌劉懿萱整理)
【2005/05/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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