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 星期三

移轉訂價新制 單筆交易 非以單張發票計算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昨(26)日協商決議,今年實施的移轉訂價新制,企業申報揭露範圍中有關關係人或關係企業間的「單筆交易」定義,應以「同一合約」或「相同交易條件」的彙總為標準,而非個別指每張發票的金額。
這項決定近日將報請財政部研核,如順利經財政部認可,將可省去大型企業因「單筆交易」金額往往較大,造成逐筆交易都須揭露的不便。不過,由於揭露門檻是以彙總的交易金額計算,也形同揭露要求將更為嚴格。
財政部與四大會計師公會日前針對今年「營所稅移轉訂價申報書表採逐步施行」提案開會協商,雙方最後並對今年關係企業交易揭露主體與揭露範圍達成多項共識,不過,其中關係企業的揭露範圍有一項「單筆交易金額在500萬元以上者應予揭露」,「單筆交易」的定義為何,財政部則委請公會再做討論。
財政部的見解是,「單筆交易」金額如果是以每張發票金額個別認定,一般企業適用揭露範圍的可能性雖然較小,但對大型企業而言,可能大部分交易都要申報。因此財政部傾向認為,如果對業界影響有限,所謂「單筆交易」應包括與同一關係企業的「同一合約」及「相同交易條件」的所有往來交易,彙總金額只要超過500萬元,就須於申報時揭露。
公會昨天開會討論後,決定採行財政部的看法,認為將每筆交易定義為「同一合約或相同交易條件者」,雖然會擴大中小企業的揭露範圍,但卻較為符合大法官第385號解釋所稱的,「課徵人民租稅義務時,應本於法律所適用之整體性,不得任意割裂」之精神,從實務面而言,也更有助於大幅簡化申報程序。
全聯會理事巫鑫會計師就直言,如果用每張發票金額來認定,對每年動輒數百筆大額交易的企業而言,可能光揭露就會「寫到瘋掉」。昨天會議結束後,巫鑫將代表公會向財政部反映討論結果。
【2005/04/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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