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欣怡
我國34號公報係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公布,其內容主要參考2002年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簡稱IAS39)草案。爾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IASB)於2003年12月17日發布修訂確認的IAS39修訂條文,並於2004年另行發布兩號IAS39修訂案。經過多次修訂後,IAS39之內容與我國34號公報已出現相當差異。因此,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日前已成立34號公報修訂專案小組,正在進行34號公報的修訂研議。本次修訂內容,同樣係以與國際接軌為原則,主要參考2003年及2004年之IAS39修訂條文。本次修訂條文與現行34號公報之主要差異,歸納整理如下:
一、放款及應收款
在2002年IAS39草案中,金融資產分為交易目的、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及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四類;惟在考量對我國實務之可能衝擊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接受財政部「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之決議,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排除適用34號公報。由於2002年之IAS39草案發布後,外界反應在實務上不易區分放款及應收款中屬企業原始產生及對外購得之部分,因此,IASB在2003年IAS39修訂條文中,取消原草案中放款及應收款僅限於原始產生者之規定,而將規範範圍擴及所有放款及應收款。IAS39所定義放款及應收款係指:無活絡市場的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在此定義下,凡是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放款、應收帳款、債務商品投資、及銀行存款皆可能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此類金融資產之續後評價方式與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相同,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分離方式
在34號公報及2002年IAS39草案中,皆要求特定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必須與主契約分離,惟並未對應如何分離此類衍生性商品作進一步闡釋。在2003年IAS39修訂條文中,IASB已針對此部分進行說明,預計在34號公報修訂中亦會納入此部分規定。IAS39所規定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分離方式為:若嵌入式衍生性商品非屬選擇權合約,則該嵌入部分之公平價值為零;若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屬選擇權合約,則應先依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合約條款決定其公平價值。
三、以公平價值衡量且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原34號公報規定中,企業可任意指定各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為交易目的,並依公平價值評價,公平價值變動則認列為當期損益。惟IASB考量「交易目的」一詞使用廣泛且具有特定意義,似不適合將指定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亦以交易目的稱之,故將依公平價值衡量且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修改名稱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此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屬交易目的及經企業指定者。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員。‧shining@ardf.org.tw)
【2005/04/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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