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1日 星期五

資誠園地》企業因應最低稅負的思維

■ 郭宗銘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最低稅負)已於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根據各項統計資料顯示,可能受到最低稅負影響的企業,大約占所有申報案件的1%,雖然無須過度憂慮,但仍應做好各項因應措施。以下將就94、95年度法令生效後應注意事項分別說明。
一、 民國94年度營所稅申報提醒事項
將投資抵減於法令生效前發揮最大效益。最低稅負對於投資抵減並無信賴保護,亦即,投資抵減所能產生的租稅效益,最多僅能抵到基本所得額的10%(基本稅率10%),超過的部分將被迫留待以後年度使用、或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或喪失抵減權利。故於申報民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同時享有多項租稅優惠的企業應先使用投資抵減。例如,企業於94年度有獲利,而同時存在虧損扣抵尚未抵減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則應先使用投資抵減將應納稅額降到最低,並減少該項租稅優惠於法令生效後喪失抵減權利的機會。
二、 民國95年度法令生效以後
(一) 應稅與免稅之比例關係決定受最低稅負影響程度
當年度有最低稅負條例所規定免稅項目,未必會受到影響。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5%,基本所得稅率為10%,亦即「按一般稅法規定所計算之課稅所得額乘以25%」,將等於「調整免稅項目後基本所得額乘以10%(200萬門檻及投資抵減不予列計)」。
換言之,當課稅所得額等於基本所得額40%、或免稅項目總額等於應稅所得1.5倍時,即使有免稅所得,亦不受最低稅負影響,且應稅所得愈高,其所能承受之免稅所得亦愈大。故95年度以後若有免稅所得,應妥為規劃,以將最低稅負之影響降到最低。
(二) 證券交易所得適用最低稅負之提醒事項
最低稅負條例所規定免稅項目,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得、五年免稅及營運總部免稅等。經常有證券交易所得之行業可能包括一般投資公司、創投公司、證券自營商及保險業等。證券交易所得既然須納入計算基本所得額,證券交易損失便可以扣除:依該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得自發生損失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又依據施行細則草案第5條第4項規定,當年度所得額於減除損失後餘額為負數者,不予計入。
舉例而言,甲公司於95年度產生證券交易淨損失1,000萬(所有證券交易合併計算),由於係淨損失,故甲公司於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有關證券交易項目僅能以零計算,不得列減1,000萬損失(該項損失只能於未來五年度列減),否則將喪失最低稅負的精神。
又甲公司於96年產生證券交易淨所得3,000萬,則甲公司於申報96年基本所得額時,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僅須加計2,000萬(3,000萬扣除1,000萬)。故一旦有證券交易損失,而於未來有未實現利得時,應把握在有效期限內實現,或當年度某些投資產生大額證券交易所得時,應檢視有無其它未實現投資損失,依稅法規定取得投資損失證明文件,以降低證券交易所得,減少最低稅負的衝擊。
雖然繳納基本所得稅額將降低公司稅後淨利及每股盈餘,但此項稅款繳納,依該條例第9條規定,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此外,在我國兩稅合一的稅制下,公司未來分配盈餘時,亦可將此稅額分配予股東,讓最終個人股東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對個人股東實質影響尚屬有限。總之,對新的法令多一分瞭解及因應,即可少一分憂慮及衝擊。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6/03/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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