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陳彥良】 公司治理的架構一直強調對少數股東的保護,但在我國,長久以來似乎成效不彰。再者,以現今修法的思維,多擬給予公司較大的彈性自主空間,此由近年來公司法修正可看出端倪,其對於公司的管制漸行放寬,但也因現今金融弊案叢生,上市公司若生弊案,可能會損害整體資本市場及投資者的權益,故在證券交易法上加以嚴控並加重罰則,結果在法制上產生了二者逆向發展的情形。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監選任應採強制累積投票制已被修法改為可用章程排除,最近著名案例則有陽信銀行和國巨公司相繼地排除累積投票制。據報載陽信銀行董事長涉嫌違法放貸,遭檢調調查,股東亦不滿其透過「全額連記法」改選董監事,認為有其意壟斷董事會。大毅公司為排拒國巨的併購,亦將董監改選採用「全額連記法」。 然而,於我國股權集中結構下,由於股權集中在有控制權的主要股東手上,公司高階管理者可能由主要股東擔任,或由其聘任的經理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此皆係由股東會所選出。董事選任原係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而全額連記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董事相同的選舉權,惟對每一候選人只能支持一票,故會造成勝者全拿,大股東得以全盤掌握董監席次,而不會有比例代表的精神。 此係強調公司經營效率,擁有多數股權的股東即為控制股東,但是此種形式是否符合企業民主精神,仍值得深思。畢竟,在形式平等主義的面具下,仍有可能破壞小股東權利的實質平等保障,且公司控制股東往往濫用多數決原理,利用其特有的控制地位,企圖剝奪小股東權益以謀取私利,從而產生了權利濫用情事,使得形式上的股東平等原則變成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正因如此,經濟部已擬修法回復強制累積投票制。 另一個法制逆向發展的情形在於證券暨期貨周邊單位整合案,行政院會已通過相關方案,以及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規劃成立台灣交易所控股公司,以整合資源,提升國際競爭力。企業如同有機體,能隨著環境變動方能進化存活,綁死的企業只是像個死魚,不可能有競爭力,證交所股份有限公司亦同,但交易所公益性之問題又如何能解決呢?市場秩序也不能放任其為所欲為地一切以營利為目的,這二者間之界限何在,有無解套之方,值得深思。 的確,設立控股公司再將交易所納為子公司是個解套方法之一,使交易所與交易所控股公司脫鉤,交易所控股公司僅有所謂的經營義務,而在控股公司部分給予較大彈性,不必如同交易所一樣受高度管制,且國際上的結盟或併購都可由交易所控股公司為之,對於市場自律、監理功能仍是在交易所層級,控股公司不應也不能插手交易市場事務。 正因如此,使得交易所控股公司向一般公司組織和功能趨近,對於控股公司去管制化,使之更具有競爭力。然而,觀諸新近公布的證券期貨事業控股規則,條文中對於控股公司仍係採取高度管制。法制上對於交易所控股公司管理究竟是要放還是要收,又出現逆向發展。 由上可知,我國公司治理法制發展仍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也期待政府能體會股東平等原則真義和企業自治彈性空間,並尋求一個平衡點,以給予企業一個良好經營並得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制環境,而不再是個左右搖擺不定的修法模式。 (作者是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特約撰述、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2007/12/05 經濟日報】 |
2007年12月5日 星期三
談治理》由法制逆向發展看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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