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國華 (四) 個人如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文件者,稽徵機關按下列方式,計算其所得額: 1. 已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2. 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者,以公司淨值計算收入,並以收入75%計算所得額。 未來若實際交易所得獲利率超過20%,納稅義務人似得選擇不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證明文件方式,以求適用較實際交易為低所得標準計算交易所得。雖草案有規定,如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所得額較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惟實際執行情形如何,有待觀察。 二、 個人海外所得是否有新台幣100萬元免稅額? 依施行細則草案第15條規定,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如未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免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稅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是以,個人海外所得並未有新台幣100萬元免稅額度,特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此外,上述草案並未針對個人海外所得計算方式提出相關規範,仍有待追蹤後續發展情形。 三、 民國95年以後,如有增購保額等修改人壽保險契約情形,其相關保險給付是否即需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稅基? 依施行細則草案第16條規定,應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稅基計算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係指保險開始日期在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實務上,保險契約生效後,如有增購保額、變更受益人等修改保單情形,保戶雖需補繳自原始保單生效日起至修改日止保費差額,惟修改後保單生效日期仍為原始保單生效日期。是以,民國95年以後,如有增購保額等修改人壽保險契約情形,如保險開始日期係在民國94年12月31日以前者,其相關保險給付則無需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稅基。 此外,該草案中賦予保險公司通報國稅局其已支付之保險給付義務,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而不申報。 四、 員工分紅配股市價超過股票面額差額係如何計算? 依施行細則草案第17條規定,員工分紅配股市價係指股票撥入員工集保帳戶或股務代理機構所定可開始領取股票次日收盤價,如該日無交易價格,則以之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期收盤價估定。 此外,如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市價,則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估定。此項規定,對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員工較為有利,因為此等公司股票之行情價格通常超過公司每股淨值。 最後,上述草案規定恐將對以往常見「個人及營利事業間股權買賣的稅務規劃方式」產生重大影響。依目前草案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其售價較時價為低者,除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且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時價應參酌該股票交易日前30日交易量為出售數量50% ~150%間成交價格認定,如查無上述同時期相當交易量成交價格,則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營利事業未來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其處分價格合理性宜多加審酌,以避免衍生額外的租稅成本。(下)(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周五刊登) 【2006/04/28 經濟日報】 |
2006年4月28日 星期五
資誠園地》所得基本稅額對個人最低稅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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