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 星期一

專家論壇》均衡的所得稅與消費稅

■ 郭俊彥
台灣各級政府近15年來幾乎年年赤字預算,十年來,賦稅收入占國民生產毛額的百分比(國民賦稅負擔率)亦逐年遞減。目前國民賦稅負擔率不但遠低於歐、美、韓國等先進國家,也低於墨西哥、菲律賓、多明尼加等開發中國家。再不增加稅收卻持續擴充種種社會福利,財政恐怕會有困難。
政府面臨財政困難,財政部最近提出「最低稅負制」,將針對企業與高所得者課徵最低稅負。目的在落實租稅公平,同時增加賦稅收入,降低赤字預算,緩和政府債務餘額,減輕債留子孫及增加政府公共部門的投資潛力。不過,財政部與經濟部對企業最低稅負稅率版本似乎有相當大距離,前者認為稅率應在10至20%之間,後者傾向5%。
其實最低稅負制一些國家已行之有年,但作法迥異。譬如美國重訂公司淨所得來計算最低稅額,如果高過公司所得稅,則繳最低稅額,以避免由於減免稅優惠條例所造成的一些偏差。但是台灣實施兩稅合一所得稅,企業所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稅後分配股利給股東時可扣抵綜合所得稅,所以投資股票股息的最終稅率與個人所得稅率一樣。至於公司未分配盈餘的最終所得稅率等於公司所得稅率(25%)加上未分配盈餘所付的稅(10%),總共35%,尚低於40%的最高綜合所得稅率。因此,雖然未分配盈餘有最低稅負的效果,還有增加5個百分點的空間。
企業最低稅負制 效果存疑
我國已實施兩稅合一所得稅,如果對企業所得徵課最低稅負制,可能效果不彰,因為最終股息部分稅收仍止於其個人所得稅率。我想政府可以考慮針對企業固定資產徵課最低稅負率。在資金流動性大而迅速的今天,針對資產課稅無異於資本盈餘所得課稅,可以增加國庫收入。假設資產盈餘率是6%,公司所得稅率是25%,則課徵1.5%(6%×25%)的最低資產稅負率是合理的。當然納稅者可以用公司所得稅扣抵最低資產稅額,資產價值必須依市場價格加以調整,此種方法在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行之有年。
如果接受企業與個人所得稅最低稅負的原則,我們應該再檢討所得稅基的根本問題,尤其是在個人所得稅上。我國沒有把薪水、工資或其他所得一律平等看待,譬如軍公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應早日取消;公司員工分紅配股制,股票以面值10元計為個人應稅所得,遠低於市場價格,也是變相的個人所得免稅額。其他還有一些免稅的所得優惠條例,政府應該逐漸取消。這樣對其他薪資員工才公平,也使我國的所得稅制反映市場機能,以達到經濟最大效率。
國人賦稅負擔率 確實過低
我認為台灣國民賦稅負擔率確實過低,我們不應該只針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有所得就要課稅,且依累進稅率課稅。但是在落實徵課資本所得及其他所得課稅前,為增加國庫收入,必須考慮提高消費型的營業加值稅。目前我國營業加值稅率為5%,即使加到7或8%,仍然是世界上稅率最低的國家之ㄧ。營業加值稅只對商品及勞務支出課稅,對投資沒有負面影響,也不一定是累退稅。因為高所得者都在百貨公司或商店購物,低所得者傾向在非正式市場(informal market)購物,這些地方買賣經常不徵收營業加值稅,因此營業加值稅的累退程度絕對不如一般政治家或老百姓所想像。再者,營業加值稅稅基應該廣大,但是近十年來它的收入成長彈性(tax buoyancy)低,表示其稅基侵蝕,政府對一些減免稅基的條款或稽徵效果有檢討的必要。
政府不應該增加稅收導致國內資金外流或減少國外資金內流,但是我國賦稅負擔率確實偏低。政府應該在所得稅與消費稅之間取得均衡點,以達到租稅公平及經濟效率增加的稅制。
(作者為前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客座教授)
【2005/03/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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