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吳志光】
所謂「敵意併購」,也稱為「非合意併購」,基本上係指收購方單方面發起的收購行為,被收購方不見得願意成為併購的標的,此與一般雙方談妥各項條件才進行的併購行為不同。就你情我願的合意併購而言,收購方與被收購方雖然處於相對地位,但完成併購則已成共同的目標,雙方會照著預先擬妥的併購計畫,排除萬難直到併購完成為止。但敵意併購就像是攻城大戰,充滿火藥味與正面對決的精彩劇情。
當收購方鎖定擬收購的標的公司後,都會先在公開市場悄悄收購標的公司的股份,一方面避免消息公開後,標的公司的股價被炒高,墊高收購的成本;另一方面也避免標的公司有所警覺,採行相對應的反制行動。等到收購方建立基本持股部位,認為勝券在握時,才會經由媒體發布消息,並進一步採行收購行為:若意在收購股權,則利用公開收購大量收購股份;若意在取得經營權,則可能利用徵求委託書方式,取得股東會表決權優勢。
標的公司若欲反制敵意併購,大概有幾個主要方式:
一、 直接對決方式
收購方於市場上收購股權,標的公司也請支持公司的股東或友好的策略投資人(也就是併購實務所稱的「白衣武士」white knight),去市場收購股權;若收購方採用公開收購,標的公司股東甚至不惜發動競爭的公開收購,用較高價格收購股份,使收購方公開收購無法成功;收購方收購委託書,標的公司的現有股東也去收購委託書。如果標的公司的現有股東獲得足夠資源,以既有經營者的優勢(例如控有股東名簿等資料),直接面對面反制,或可使收購方知難而退。
二、 毒藥丸方式
毒藥丸方式,就是利用現為標的公司經營者的優勢,大量發行認股權或可轉換公司債等,使標的公司股權結構可能於未來數年因轉換而產生鉅大的稀釋效果,迫使收購方考量未來股權稀釋效應而知難而退。縱使收購方執意收購,等到未來股權轉換之際,現有股東及經營者也可能再次奪回江山。
三、 修改章程方式
修改章程方式也可以作為毒藥丸,例如修改章程將決議比率提高到出席表決權數的五分之四以上,使收購方完成階段性收購後,仍無法實際掌控經營權。此外,修改章程將董事選舉方式予以改變,也是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將累積投票制改為連記法,縱使收購方取得49%股權,只要標的公司經營者仍控有51%股權,收購方仍然一席董事都拿不到。
四、 策略聯盟方式
前述直接對決方式需相當大成本,而毒藥丸方式或修改章程方式,則可能導致標的公司無法順利營運,產生玉石俱焚的後果,所以如果可以一方面引進策略聯盟投資人(亦即「白衣武士」),另一方面又可藉此反制敵意併購,或許是較值得採行的方式。基本上,引進策略聯盟投資人,係以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股份交換的方式為之,由標的公司發行大量新股給策略聯盟投資人,以換取策略聯盟投資人所發行的新股或所持有的他公司股份,藉此達到稀釋標的公司股權的效果,使收購方的困難度提昇且收購成本遽增。而策略聯盟投資人可經由股份交換方式,利用發行新股或所持有的他公司股份,換得標的公司相當數量的股份,可藉此與標的公司發展策略聯盟,不僅可共同開展雙方業務,當然也成為共同抵禦收購方的盟友,實有相當併購效益。
不過,標的公司還是要謹慎選擇策略聯盟對象,千萬不要引狼入室,於外國併購實例,有些「白衣武士」後來變成「黑衣武士」,成了更具威脅性的敵意收購者,也是屢見不鮮。(本文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顧問暨資深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07/11/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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