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達
目前台灣大型集團、控股集團或有多事業單位的公司,都有設執行長(CEO)的需要,以秉承董事會決議領導經理人團隊,負責所有事業單位及關係企業的重大決策。在台灣,因董事長與CEO的分際,並沒有依公司治理的精神,將經營權及所有權分離,但CEO才是真正的經營者。由於常有媒體報導CEO鉅額的年收入,CEO的激勵及獎酬變成爭議的焦點。這其實主要歸因於台灣特有的員工分紅入股制度。
有些上市公司章程規定,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提撥一定比率作為董事、監察人酬勞金,一定比率作為員工紅利,又規定「副總經理以上經營團隊,除依公司規定分配激勵獎金外,並參與員工分紅,使經營團隊經營績效與公司獲利相結合」。
職位愈高領愈多 惹爭議
員工分紅若全部配發現金則沒有爭議,但台灣高科技電子公司幾乎全部以面額10元配發股票。台積電今年已改為50%發現金,50%發股票。員工分紅入股問題,就在市價與面額差太多。
實務上,一般員工分到的股票很少,卻有很大的激勵功效。各公司所訂的配股辦法,都按職等或所謂的貢獻度來分配,難免主觀。通常高階主管分配最多(先以一定比率分配給CEO及少數副總經理以上主管,其餘再分配給眾多員工),因而引發合法但不合理的爭議。
在現行制度下,高階主管分太多股票並沒有錯,但應規定面額與股價差異太大時,改發現金或很少比例的股票,或高階主管只能以員工身分依相同公式分配股票紅利。新聘CEO短期間並沒有真正貢獻,卻享受全體員工前人種樹的成果,實屬不合理。而且景氣有好有壞,前幾任CEO可能已打下紮實的經營基礎,新經營團隊坐領高額配股,不免會引來撿便宜或自肥的批評。所以針對新經營團隊,應訂新遊戲規則及方法,來衡量他們的貢獻、價值。
應設薪酬獎勵委員會
應在董事會中真正執行公司治理,由真正的獨立董監事成立薪酬獎勵委員會,與CEO及經營團隊簽定合約,以達成「經理人的思考和作為都以股東的最佳利益為依歸」的目標。CEO等經營團隊以現金發放紅利,配合股票選擇權計畫,執行經濟附加價值(Economic Value Added,EVA)獎酬制度,確保經營團隊用心經營提高公司價值。
所謂EVA獎酬制度是以每年經濟附加價值的持續改進(Continuous Improvement),來衡量經營團隊的績效獎金,沒有上限及底線,若為正數則加發獎金,若為負數則減下一年獎金;設立Mechanism of Bonus Bank與股票選擇權聯結,未來配予股票,或以較市價低的價格讓經營團隊認股。EVA強調,超過股東資金成本的部分才給予激勵,也就是和企業的未來績效連結。
員工分紅入股只是依據當年度營運獲利情形分配,較不考量以前年度的經營績效,及公司長期發展的需要,反而膨脹流通在外股數,進而稀釋每股價值,相對於盈餘的稀釋,股票價格可能下跌,因而衝擊股東權益。EVA則將CEO獎酬和公司策略及企業價值連結,追求長期的績效表現,以創造公司及股東長遠的利益。
(作者是台大EMBA學員)
【2005/10/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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