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目前派駐大陸台籍幹部的薪資,每月多由台灣母公司與大陸子公司按一定比率發放,這種作法一來因為台籍幹部在台灣有勞保、健保、退休金等原因,使台籍幹部在台灣必須有台幣收入,另一個原因是依據大陸外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台灣居民只要一年累積在大陸居住超過90天(持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護照居民則是183天),就必須每月由聘用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台籍幹部長期在大陸工作,也必須有人民幣收入,才能符合大陸法律要求。
問題出在台籍幹部雖然人在大陸工作,但很多人事根本法律關係還是發生在台灣,就以台灣即將實施的勞退新制來說,這個新規定將影響在大陸工作台籍幹部的退休金問題,因為一個月領新台幣10萬的台灣經理人,如果被派往大陸工作後,按照每月大陸發放40%等值的人民幣金額,台灣發放60%剩餘台幣的典型作法,依台灣勞退新制每月由公司為員工提存薪資6%作為退休金,這位台籍幹部每月提存的退休金就會少了新台幣2,400元(4萬 x 6%),類似問題最近不斷出現大陸台資企業,與過去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不同,大陸台籍幹部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要取得繳稅憑證,可以在台灣抵扣,不會發生重複課稅,但因勞退新制,一部份薪資在大陸領取將減少台灣提存的退休金,是台商在派遣台灣幹部前往大陸工作時,須先思考的重點。
另外,還有三點也是台商在規劃大陸台籍幹部薪資要注意的關鍵:
1.在大陸居住時間長短,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判斷標準:很多人誤會只要掛名大陸設立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或取得大陸居住證、就業證的台籍幹部,就要繳個人所得稅。事實上,在大陸要不要每月申報個人所得稅,還是依照上面所說的,在大陸一年是否累積待滿90天來作為納稅依據。
2.大陸申報個人所得高低,由地方政府決定:到底台籍幹部在大陸申報多少個人所得,完全依照當地地稅局裁量和判斷,因為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不同,增值稅屬於國稅;個人所得稅則屬於地稅的範圍。大陸法律對外籍個人在大陸申報收入,沒有明文規定,以昆山為例,昆山地稅局今年要求台籍幹部從過去簡稱的7、8、9(一般技術人員人民幣7,000元/月,中階人員8,000元/月,高階人員9,000元/月)標準提高到人民幣8,000元、1萬元、1.2萬元的新標準,就算同一地不同企業,在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實務上還是存在不小差異,完全視地稅局的判斷決定。
3.全球所得:台籍幹部最該擔心的不是每月申報多少個人所得,而應該擔心連續在大陸工作超過五年後,可能被課徵全球所得的稅務風險。雖然說按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在大陸工作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經向稅務機關申請同意後,可以免課全球所得,但實務上稅務機關一般都不會回覆這種申請,因為五年以下查處全球所得的案例極少,倒是連續在大陸工作超過五年的台籍幹部,要利用連續離境30天可中斷五年計算期的類似作法,好好規劃自己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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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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