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心潔
財政部賦稅署於93年10月8日公布了<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草案>預告,在未來一個月內接受各界對該草案內容修正的建議,預計於年底前發布實施。
目前該草案中已明訂僅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重大短漏報罰則部分是自民國94年度開始實施外,其餘各條款皆於公告生效後施行。
本文將就草案中罰則做相關介紹,以期能使企業就其所面臨可能稅務風險作一了解。
依該草案33及3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提示相關移轉訂價文件,由稽徵機關據以核定交易結果,未依常規交易結果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除稅捐稽徵機關將據以調整並核定相關所得額外,若申報的成本或費用超過核定常規價格二倍、申報收入低於核定常規價格50%,或調整後增加的所得額達全年核定所得額10%以上,或全年核定營收淨額3%以上,或是營利事業未提示規定的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經稽徵機關查得鉅額短漏報金額事證,皆將被視為違反所得稅法有關短漏報規定,而應按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惟若企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仍無所得,則將就短漏報金額,依當年度適用營所稅率計算的金額,進行處罰。另依目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若漏稅額超過5萬元,將僅處所漏稅額一倍罰鍰。
由此可知,目前我國對於企業違反移轉訂價是採取漏稅罰。惟相較於美國或日本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分別僅處以20%~40%或10%~15%的罰鍰,我國的罰責不可謂不重。
就移轉訂價議題而言,比較容易與稽徵機關產生爭議的問題,包括可比較樣本的選定、調整方法的選擇、相關訂價文件的完整性等,若企業面臨稽徵機關就移轉訂價進行查核,企業應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及因應措施。
首先企業應檢視本身所具備資料是否齊全,包括相關的移轉訂價報告、移轉訂價政策、訂價模式、客戶交易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等;企業內部移轉訂價小組應就本身所具備條件及立場進行客觀的評估與檢視,並與稽徵機關就移轉訂價爭議部分進行協商及討論,以期能爭取最大的權益,惟與稽徵機關若無法就移轉訂價爭議部分達成結論,則企業只有走向復查、訴願、行政救濟等相關程序。
不過應注意的是若要進行訴願等後續程序,則企業須按復查決定書所載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避免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依草案第33條規定,若企業未提供有關移轉訂價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則稽徵機關將可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或是無查得資料情況下,則稽徵機關將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這也是一種相對的罰責,企業應謹慎處理。
(郭心潔為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文由朱光輝經理協助完成。本專欄每周二刊登)
2004年11月10日 星期三
移轉訂價系列(一)【2004-10-19/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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