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豐淦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中針對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於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時,明列徵納雙方應共同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以期徵納雙方處理結果趨於一致。
主要的「常規交易原則」分述如下:
一、可比較原則:應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所從事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即非關係人相互間之交易)為常規交易結果。
二、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即按交易型態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三章之規定。
三、按個別交易評價: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選擇各自適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四、使用交易當年度資料:決定常規交易結果時,應以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當年度之資料及同一年度非關係人從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資料為基礎。
五、採用常規交易範圍:所謂常規交易範圍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適用相同常規交易方法所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範圍。
六、分析虧損發生原因:營利事業申報虧損,但其集團全球總利潤為正數時,應分析虧損發生之原因及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是否符合常規;七、收支分別評價:交易任一方應分別列計收入與支出。
至於關係人之交易型態則可區分為有形資產之移轉與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與使用、服務之提供及資金之使用等四大類;而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於決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時,仍須依受控交易之交易型態分別適用之。所謂常規交易方法則可分為:
一、可比較未受控價格交易法:係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之情況下,從事有形或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之可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二、再售價格法:係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三、成本加價法:係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
四、可比較利潤法:係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於特定年限內之平均利潤率指標為基礎,計算可比較利潤。
五、利潤分割法:係指受控交易之各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時,依各參與人對所有參與人合併營業利潤之貢獻,計算各參與人應分配之利潤。(作者為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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