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麗莎
我們之前談到尋找兩造的共同利益,以及運用腦力激盪,發掘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今天,我們談如何一步步將概略性的方案,化為詳細而具體的白紙黑字。
相信大家都聽過歸納法和演繹法,不過,它們也可以應用在解算術題以外的地方,包括談判。簡單的說,歸納法就是先置原則問題不顧,慢慢拼湊出協議,演繹法則是先訂出大原則,再談細節。
原則上,演繹法能夠提供兩造明確的指導方針,因此比歸納法有效;但當兩邊立場差距過大時,運用演繹法可能會有困難,這時,就有賴談判者的智慧,調整原有方案。
以埃談判在1978年元月展開,埃及一開始就要求以色列人接受兩個條件:撤出六日戰爭中占領的領土、同意巴勒斯坦人自治。這兩個條件完全不為以色列接受,因為以埃雙方,對當時狀況的認知差距過大,所以沒辦法取得共識,並據此擬定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談判綱要。
以色列政府堅稱,他們要的只是足以保證自身安全的國界線;然而阿拉伯國家認為,以色列意圖併吞他國領土。最後,埃及方面堅持索還西奈半島,但同意討論劃定非軍事區,以滿足以色列對國家安全的需要。不久之後,兩國終於在1978年9月達成協議。
讓以埃達成協議的最終原因,是雙方都認清,透過談判,可以找到讓兩國都滿意的共同利益。然而,決定共同利益時,需要依賴客觀標準,千萬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對方身上。
比方說,埃及沒有再強求以色列當時馬上同意巴人自治,就是個好例子;因為我們從早年北愛爾蘭以及塞浦路斯的經驗可以發現,對民族自治或自決的要求標準,可以說莫衷一是。如此一來,它就不能當作判定利益是否合理分配的準據。
所以,談判剛開始,最理想的狀況,應該是先提出一套大家都能接受的方針,如此就可以省下許多將來重新來過的麻煩。但若雙方對某些問題所持看法,有頗大差距時,就必須進行調整。進行調整時,所應秉持的中心理念,是找出共同利益何在;至於決定共同利益的標準,則務必要客觀。
有人會問,客觀標準的定義是什麼?其實客觀標準因時因地而異,這包括最簡單的丟硬幣,或是千變萬化的保險理賠計算方式,不一而足,以後有機會,再談這個有趣的話題。
【2004/12/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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