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0日 星期一

減資拿回資金 股東課稅較少

【經濟日報/徐谷楨】
企業現金減資,為哪樁?跟「稅」,大有關係。會計師分析,當公司的現金部位很多,股東又有資金需求時,以公司辦理減資方式拿回資金,要繳的稅最少。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郭宗銘表示,如果公司的錢過剩,股東也有資金需求,想要把錢拿回去,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等盈餘分配,但這對股東來說有課稅問題。
第二種則是,按面額和持股比率進行現金減資,視同股東把原始出資額拿回去,所以沒有課稅的問題。但前提是,減資後不能低於規定的資本額門檻。
依照財政部在1997年發布解釋函令,股票發行公司因為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以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的股票),如經查明這些股票是在收回後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所得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買賣行為」,因此不會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至於曾盛行的於買回庫藏股減資操作手法,郭宗銘說,必須是同一時間從大股東賣出、公司買入股票,但如果是法人股東,將產生證交所得稅,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只有個人股東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沒有課最低稅負問題。
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來說,可說是最好的方式,因為繳的稅最少。不過,現金減資也不是統統免稅,拿到錢的股東仍會遇到有二個課稅問題,端看減資所減的是哪一種股本,若股本來自土地溢價所得轉增資者,股東得繳所得稅,如果是曾經緩課的股票,比如獎勵投資條例時代,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股票發給股東可以緩課,因此減資時視同「轉讓」,就得繳稅。
公司股本約有三種來源,一是原始現金增資,等於股東原始出資額,所以減資時不必課稅;二是過去的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雖已課過稅,但若有緩課股票,就必須課稅;三是資本公積轉增資,過去如果已經課過稅,減資時即不須再繳一次稅。
【2006/10/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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