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8日 星期四

錯誤的法規是企業營運的殺手

工商時報/經營知識/15版 Scott C. Beardsley Diana Farrell李宛蓉
2005/8/18
根據研究17個經濟體發現,全球政府對企業營運最常犯的錯誤就是制定失當法規。政府若以限制性法規企圖控制企業營運,必然會妨礙企業創新與生產能力。
即使在自由經濟體中,仍是處處可見由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這些法規的宗旨都是確保各行各業公平競爭,促進生產力的成長,或是保障合理定價與服務水準之類的說法;可是我們時時聽聞各國企業或學界抱怨政府法規失當,究竟政府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才對?
根據麥肯錫全球機構(MGI)的調查與分析,限制全球各經濟體生產力成長的主因,正是政府法規失當,開發中國家的情況更嚴重,譬如印度如果廢除有害經濟的法規,勞工生產力立刻可以提升61%,巴西則可提高43%,至於俄羅斯,若能制定更有效的公平競爭法規,根本不必拚命增加資本投資,結構性經濟成長率就可立即增加8%。事實上,各國企業執行長最擔心的經營威脅是法規約束過度。
政府最常犯的3大錯誤
麥肯錫全球機構綜合長期研究與觀察17個經濟體的結果,找出政府最常犯的3類法規失當錯誤:
1、代價高昂的勞工市場法規
政府為了保障就業而制定工作保護法,弔詭的是反而造成勞工失業,當企業無法在經濟蕭條時裁員,也就不願在景氣好轉時雇用新員工,這樣的結果變成打擊企業競爭力的元兇。
此外,最低薪資保障法通常也有礙服務業雇用低技術的新進員工。以法國為例,最低工資是美國的2倍,但美國零售業雇用的平均員工數卻多出法國業者一半,這類低收入工作固然不是肥缺,但是能刺激整體經濟創造更多財富,也幫助低技術勞工免於失業之苦。此時政府不應該立法提高最低工資,而是應該以減免所得稅的手段鼓勵低收入勞工工作,不要一味依賴社會救濟金。
2、土地與財產法規限制性太強
土地與財產法規可能減緩資本投資和產業整併的速度,像是日本政府為了保護傳統雜貨店而立法限制大型量販店的擴張,結果日本零售業中有半數以上是小雜貨店,不利消費者權益和產業生產力。以菲律賓為例,土地法規限制繁複無比,不管企業或個人都很難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平均得花13年到25年,歷經170道手續才能成功,其結果是菲律賓6、7成人民未能合法擁有土地,不僅妨礙不動產與房屋貸款市場的發展,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全都非常不利。
3、過度規範高競爭性產業
各國政府經常為了保護本國企業而設定市場進入障礙,譬如進口關稅和限制外資直接投資,可是這類保護只會讓本國企業更缺乏競爭,體質永遠無法強健,繼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以印度為例,政府規定數百項產品只能由中小型企業生產,同時限制以內銷市場為主的企業不得投資某個額度以上的固定資產,如此一來不論是本國企業或外商都無法達到所需的經濟規模。
政府也常對產品市場訂定限制性法規,其中固然有俾於消費者利益與健康的產品安全規範,卻也有不利於企業創新與提高生產力的法規,譬如日本政府為了確保國內建築物的傳統日式風格,規定必須使用特定房屋建材與施工技術,結果雖然造就獨特的日本建築風格,卻因為營造業無法經由產品標準化來提高生產力、降低售價,導致房價居高不下。
另外,曾經是壟斷性質的公用事業民營化之後,政府制定的法規往往缺乏彈性。政府既希望這些產業強化競爭、降低售價,又指望他們像壟斷時一樣不計成本照顧所有用戶,結果導致這些事業無法甩脫政策包袱,利潤逐漸遭到擁有新技術的民間公司侵蝕,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傳統固網電話業務。
政府應以現實為政策基礎
政府制定經濟法規應該以事實作基礎,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經濟、社會與政治面影響,不要全盤套用外國的法規,同時考慮制定落日條款,讓過時的法令功成身退。此外,尊重市場機制、公平執法也是重點,而且政府應該保護人民而非工作,以幫助失業勞工轉業或尋找新工作來緩和裁員的衝擊,硬性保障工作反而有害市場提供更多工作機會。
政府更要避免規範企業的營運程序,如果以限制性法規意圖控制企業的營運、組織結構和實際運作,必然會妨礙企業的創新能力與生產力,最好讓他們自行發展能滿足其需求的方法,效果會更宏大。
(本文摘自The McKinsey Quarterly, 2005 Numbe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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