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匯款業的監理盲點

【經濟日報╱陳冲】
11月下旬國際前鋒壇報(IHT)有一篇有趣的報導,談到匯兌業的巨擘西聯公司(Western Union)的發展,該公司成立於1851年,早期為一電報公司,曾有一段輝煌時光,其後因各種通訊工具的興起,尤其是航空快遞與傳真,造成該公司於1992年宣告破產。但兩年後,該公司以匯款業務重新起家,經併購手段與世界移民潮的洗禮,得以迅速成長,在全球匯兌市場的市占率據說高達14%。該公司在媒體之曝光,與其介入美國移民法案有關,對支持放寬之議員與團體不惜出錢出力;對反對法案之議員則強力杯葛,甚至不惜採取罷免的手段。
匯兌其實是一項嚴肅、不可小覷的金融業務。本人以往在學校講授銀行法課程時,曾推崇日本銀行法對銀行業務的定義。當時日本與中華民國銀行法對「銀行」均定義為依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但我國銀行法並未對「銀行業務」予以定義,而日本在近一世紀前即將「銀行業務」定義為收受存款「或」辦理匯兌。換言之,只要辦理其中一項即觸及銀行業務的核心,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我國銀行法雖未如日本法正面點出銀行的本質,卻也於銀行法第29條以雙重否定的語法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間接指出匯兌與存款在監理上同等重要。日本法值得推崇者,是在古早時期即已洞悉兩者的共通性。在早期存款業務,存提款均在同一櫃檯完成,與匯款係「款項不經實體遞送(Physical delivery)在甲地繳存於乙地領取」,截然不同。但經實務發展與科技介入,銀行存款由同一櫃檯,發展為同一銀行不同櫃檯、到不同銀行的櫃員機、乃至不同國家不同銀行的櫃員機,使存款與匯兌的界限趨於模糊,當客戶持台灣銀行的提款卡在海外外國銀行ATM領款時,不得不贊嘆日本當年立法者的先見之明。我國於1975年修法時加入第29條之文字,並設有罰則,顯然也與日本法同一見解,認為匯兌業務須有銀行營業執照始得辦理。
前述之西聯公司涉入美國移民法案甚深,主要因為該公司以移民匯款(外勞匯款)為其最主要業務,對移民、外勞客層的行銷著力極深。在巴拿馬,該公司有不少來自哥倫比亞的非法外勞客戶,西聯即聘請三位律師在收容所服務,並在電台回答法律問題;在杜拜旅館擔任領班的菲籍外勞對媒體表示,稱讚該公司直接派員至旅館服務並當場辦理手續,外勞舉辦活動或有慶典時,該公司均會贊助。諷刺的是,在美國非法外勞的收容所中,該公司派出辣妹對即將遞解出境的外勞提供餐點,發放T-shirts(當然印有免付費電話號碼),因為公司了解「不出一星期,這些人又會回到美國」,屆時就有穩定的客源。
其實西聯公司的服務毀譽不一,也引發不少批評。主要是針對所收的匯費及所使用之匯率。不過,也有外勞認為該公司能掌握時效,較其他匯款管道為便捷;當然該公司經常贊助外勞、移民團體、遊說移民法案、提供非法外勞法律服務,對其業務及形象也有幫助,但卻阻擋不了本年9月多個外勞組織所發起的杯葛(Boycott)行動。
針對全球每年3,000億美元的外勞匯款業務,西聯號稱全球有32萬個據點,不過,大多數其實並非其本身的分支機構,例如在中國就利用中國郵政及中國農業銀行的據點。在台灣言,亦有四家銀行與其有合作關係,甚至有銀行的店招上即印有西聯的標誌。本人無意介入所謂的杯葛行動,但願就銀行法觀點,表示一些看法。
基本上, 利用西聯匯款不需在任何銀行開戶,只要在代理店填表繳款,取得收據及MTCN(俗稱密碼)後通知收款人,收款人即可至全球任一代理店取款。便捷迅速,但也是爭議所在。表面上,西聯未違反銀行法,因為出面的是國內合法銀行,類似銀行利用財金公司系統或SWIFT平台轉撥款項;但如觀察西聯的流程,反是西聯利用銀行為其門面,客戶的締約對象是西聯還是銀行,大有爭議。尤其如從收款人端觀察,只要有MTCN等資料即可逕往任一代理店領款,應可明顯看出西聯才是契約相對人。金融監理機關如有興趣,可從匯款手續費的拆帳結構及匯率,應可看出端倪。
值得警惕的是,如果此一業務方式,在國內不必銀行執照即可合法辦理,則國內銀行日後亦可代理國外銀行辦理存款開戶、收付等業務。匯兌與存款相同,具有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取資金而承諾依約定方式領取的特性,但時至今日,匯兌具有更多洗錢防制的顧慮,尤其是跨國不定點取款以及難以追蹤的特質,更應值得注意。
迅捷的匯兌服務應該稱許,但必要的監理措施是否也應就位?
(作者是中信證券董事長,曾任合作金庫銀行董事長、財政部次長,熟悉金融市場實務與管理)
【2007/1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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