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日 星期二

何謂關係人交易及其形態?【2004/11/02 經濟日報】

■ 張豐淦

移轉訂價係指透過「關係人」間的交易,所收取或計算的價格或利潤。
所謂「關係人」是根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新頒布的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又針對「關係人」給予更明確的定義即:(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股份或資本總額20%以上;(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股份或資本總額各達20%以上;(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的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比最高且達10%以上;(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五)營利事業與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資本總額達20%以上營利事業,派任另一營利事業董事,合計超過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六)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七)境外總機構與境內分支機構及境內總機構與境外分支機構;(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括:指派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借貸資金超過自有資金50%或借貸資金總額20%由另一營利事業擔保;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專門技術;控制其原物料、商品交易價格及商品之銷售;(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十)其他於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亦明定關係人交易形態分別為:(一)有形資產之移轉與使用:例如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長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固定資產及其他有形資產等之移轉與使用,此處的移轉係指買賣、換、贈與等;而使用則包含了租賃、設定權利、供他人持有、使用或佔有。(二)無形資產之移轉與使用:例如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有關工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此處的移轉係指買賣、交換、贈與等;而使用則包含了授權、再授權、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三)服務之提供:服務內容包含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等;(四)資金之使用:包含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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