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志翔
博達事件鬧的滿城風雨。據報載,該公司十幾年來做假帳,竟然能夠上市。繼博達事件之後,又陸續爆發幾家知名上市上櫃公司的弊案。這些事件恐怕只是冰山的一角,根據官方說法,還存在更多的問題企業,只是尚未被揪出來。由此可見,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的問題已經相當嚴重。 無獨有偶,企業弊案在工業化國家也層出不窮。例如近年來,日本也頻頻發生企業弊案,引起社會高度重視,其中許多企業弊端是由內部員工揭發而曝光,對企業產生監督與預警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日本的經驗似可提供我國參考。 歷經14年的泡沫經濟與全球化壓力,日本人開始思考揚棄傳統陰暗的商業行為與對組織無條件的忠誠,進而重視企業對公眾的責任與透明度。因此近年來,日本員工舉發企業醜聞時有所聞,成為企業內部人員對社會大眾負責與透明化的機制。 Whistle Blowing即泛指企業內成員對組織從事不合商業倫理情事(如商業詐欺、濫權、刻意製造劣質商品、違反勞動法規等)的一種揭露行為。例如,最近UFJ集團涉及重大財務詐欺的案件,就是內部員工向檢察官密報公司經理隱藏不法文件。最後,東京公共檢察署為此起訴UFJ與三位離職高階主管。三菱汽車未及時召回瑕疵車輛事件,也是由心焦如焚的中層主管所揭露。 最近,內部人士揭露企業不法情事案例日增,從沒有貼標籤的鴨肉到綁標、挪用公款。例如,名古屋一家電力公司的副社長揭發公司社長擅用公司基金購買中國陶瓷,某些歸為個人所有。這位社長雖然否認這項指控,卻辭去職務。 光靠目前的監控體制,不足以嚇阻「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蓄意犯行的企業作奸犯科。為減少企業犯罪問題,我們該思考如何建構多元化的監督機制,除了強化目前的監控體系、修訂更為嚴格的法規、嚴懲蓄意違法的企業主、加強企業倫理教育、增加公眾的參與及在公共政策上的影響力,還應鼓勵員工勇於揭露企業不法情事。政府則必須盡可能保障揭露者不受企業的報復,如雇用黑道威脅其身家性命、脅迫解雇等。 正如京都主要報紙最近寫道:「無疑地,whis-tle-blowing在保障民眾安全與健康,以及顧客權益上很有效。」「我們需要一個鼓勵內部成員揭發企業弊端的法律。」 (作者是政大企管系教授,than@nccu.edu.tw) |
2004年11月30日 星期二
他山之石》內部告發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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