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

人資平台》給機會 女性才能上道

繼保障兩性的職場機會與安全相關法規,如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實行後,企業人資部門若能營造非性別敵意的職場環境,去除多數員工心中男性主流化的霸權意識,女性會有更多嶄露頭角的機會。

「建造一個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有助於提升企業整體工作力。」謙誠法律事務所律師廖蕙芳,日前在中小企業協會主辦的研討會上,分析多年來接觸的許多企業個案。

四處宣導職場性別法律教育的她表示,職場上,女性通常被視為弱勢角色,遭受性騷擾事件時有所聞,其實,這種對員工充滿敵意的工作環境,同樣也有男性受害者。

她引用台北市政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的數據指出,市府單位接到的申訴電話,六成以上是男性,但目前為止,男性受害者真正提出申訴的僅有一案。

廖蕙芳認為,無關乎哪種性別,都會面臨職場性騷擾問題。然而,在她接觸的案例中,有很多是因為考量女性容易發生性騷擾事件,而抹滅工作機會,或是處理不當、救濟不緩,而對受害女性造成二度傷害。

「性騷擾背後隱含的,很可能是企業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在這情況下,女性在職場上的機會,顯然不同於其他性別。」廖蕙芳呼籲,身為企業員工支援者的人資單位,應做好無性別差異的機會對待。

「性別不同,不見得能力基礎有差異。」台北大學司法系教授郭玲惠指出,性別不應是企業評估用人的前提,企業招募人力,必須認清無論是男是女,還是其他第三性別,每個人的工作能力與其性別特質無直接關聯。

郭玲惠認為,或許具有某種性別特質,較適合某項工作,但這並不代表:沒有那個特質就不能做那份工作。

她舉例說明,認為女性不適合當警察的人,會以女性缺乏體力、較無法自我保護、未受過軍事訓練等理由,來論證不適合這個工作的原因。

但事實上,未必所有的女性都不適任警察。「工作職能才是覓得優質人力的參考要件。」郭玲惠認為,企業主如果堅信性別至上的迷思,就可能錯失良駒。

郭玲惠也建議,不管是何種勞僱關係,雇主都有「兩性無別、同樣相待」的義務,「給了機會,女性才能上道,也才能展現良好的工作績效。」

【2008/10/28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