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繳應以經常性薪資計算
■案例在面板廠擔任研發工程師的小虎,進入公司服務三年,近幾年,面板業獲利十分豐厚,老闆不斷為員工加薪,從一進公司的4萬元,到現在月薪已經有5萬元了。新制退休金上路後,小虎選擇新制,老闆也幫小虎提繳退休金到小虎的個人帳戶。某天,小虎收到人事室發的書面通知,上面記載著老闆提繳的退休金只有1,800元。小虎十分訝異,急著問人事專員,專員告訴他,因為小虎的底薪是3萬元,所以3萬元的6%就有1,800元,老闆並沒有少提退休金。小虎一臉疑惑,不是應該用5萬元當標準提繳嗎?如果只用底薪提繳退休金,退休金不是少得可憐嗎?
■解析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雇主應該依照工資的6%提繳退休金到勞工個人帳戶。工資的認定,則比照勞基法第2條規定,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薪資,即每月固定領取的薪資。根據勞基法第2條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是勞工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不過,並不以名目上稱為「工資」「薪金」者才算工資。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屬於工資的範圍。檢查小虎的薪資單,小虎每月領取的5萬元薪資裡,包括3萬元底薪、2萬元的加班費。除了底薪之外,加班費也屬於工資的範圍。勞委會曾在78年做出解釋令,加班費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仍屬勞基法所稱的工資。小虎自從調薪起,已經連續領了10個月月薪5萬元的薪資,所以小虎的經常性薪資應該是5萬元,老闆不得另定名目,以底薪作為提繳工資的標準。老闆應該用5萬元作為退休金的提繳標準,即提繳3,000元到勞工的退休金帳戶,不能自行認定以底薪做為提繳標準,減輕退休金的提撥負擔。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經常性給與「不」包括下列各項;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的年節獎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從顧客取得的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的賀禮、慰問金或奠儀。七,職業災害補助費;八,勞保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的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上述這些津貼或獎金都屬於不定期給與,所以無法列入經常性薪資計算,勞工可以檢視自己的薪資單明細,推算自己的經常性薪資,就可以核算出老闆每月應該提繳多少退休金到自己的帳戶。【2004/10/07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