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系列(二)認識移轉訂價(2004/10/26)
■ 張豐淦
所謂移轉訂價,是指透過關係人間交易,使其收入、費用或損失形成重分配效果,並造成彼此間稅負的移轉。
由於各國稅制的差異,跨國企業可透過財務規劃技術,將所得從高稅率國家移轉到免稅或低稅率國家,從而達到全球稅負最小化目的,而移轉訂價策略,常為主要的規劃工具之一。由於跨國企業人為操縱訂價的行為,可能產生重大的所得移轉結果,進而影響各課稅國家的稅收與課稅公平性,因此,各國政府越來越重視跨國企業間的移轉訂價策略。
財政部為使徵納雙方能有所遵循,財政部又於今年10月8日預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補充查核準則第114條之1的內容,共計36個條文。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要求營利事業申報時應就關係人交易的金額、性質及移轉訂價方法於申報書內加以揭露且營利事業同時應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以下就常規交易價格的決定舉例說明此次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驗證過程:(一)假設 A與B互為關係人,其間進行之交易目前係以價格X進行,價格 X是否合於常規交易將取決於「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價格」的搜尋結果。(二)所謂「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價格」即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從事可比較交易所產生的可能價格,而這些可能價格,則形成一個價格區間Y。在挑選可比較交易後,尚應考量並調整各種可能影響價格或利潤的因素,例如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特性、執行之功能、契約條款、承擔之風險、經濟及市場狀況及商業策略等。(三)可比較交易價格去除可能影響價格或利潤因素後,運用統計學上之方法選取其第二十五百分位數至第七十五百分位數區間做為常規交易範圍。(四)若價格 X落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應採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5款規定做調整,亦即按常規交易範圍之中位數調整其交易結果。
本文日後將陸續介紹移轉訂價相關的條文、名詞定義、各別交易原則方法及預先訂價協議等議題,並配以實例加以說明,使廠商面臨移轉訂價的課題時,能有所依歸並採取適當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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