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日 星期五

資誠園地》「重大性」運用不當 恐扭曲財報

■ 潘慧玲
「重大性」是指財務報表中可能影響使用該財報者做出判斷的錯誤程度。換言之,當某項被忽略或錯誤的資訊會影響財報使用者決策時,該項資訊即屬「重大」。會計師運用重大性原則於查核財報時,須綜合考量各項交易要素,因為在某些情況下,金額不大的錯誤仍可能對財報產生重大影響。
實務上,重大性水準判斷基礎通常包括資產總額、淨資產、營業收入、當期淨利等因素,依某一固定比率或變動比率計算之。當可接受重大性標準金額降低時,查核風險便相對提高。一旦查核證據顯示,所發現的可能錯誤彙總數超過重大性標準,會計師便會要求受查公司做出適當調整,否則即應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查核報告。
會計上,對於同樣的交易型態,常利用重大性標準來決定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或資訊揭露。雖然重大性提供客觀判斷依據,相對地,也讓欲規避或符合特定會計處理者多了一種操縱財報的方法,權益法或成本法的選用即為一例。以下列舉常見與重大性有關之會計原則,並說明其對財報的影響。
重大性─會計原則運用權益法與成本法會計處理選擇
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成本法(按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適用財會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一般可區分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以及權益法兩種。
當被投資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且非上市櫃公司者,投資公司有可能因規避權益法需認列龐大投資損失,刻意將持股比率降低至19%;或透過實質關係人交叉持股。雖然形式上對被投資公司似無重大影響力,惟實質上影響力並未減少。此時若單就持有股權判斷所採用會計處理,將直接對財報造成影響。
重大性─資訊揭露形式巧安排—關係人交易免現形
我國財會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揭露」列舉符合關係人定義的七種情形。其中,多以重大影響力來界定是否為關係人,例如採權益法評價、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重要職位,為了規避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企業會設法使交易對象在形式上不符合會計準則的條件。
組織妥規劃—部門資訊免曝光
企業在多角化經營的環境中,可將類似產銷過程產品劃為同一部門。我國財會準則公報第20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凡一部門收入或資產達企業所有各產業部門收入合計數之10%以上者,應揭露該部門財務資訊。高科技企業往往會擔心,本身財務資訊若充分揭露,競爭者卻保留某些重要資訊不揭露,將喪失競爭優勢。因此,企業可能透過組織的安排,避免揭露部門別資訊,讓10%的門檻流於形式。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重大性水準規定主要在於:交易經濟實質之表達,或財報攸關資訊之揭露。為避免重大性遭濫用,會計師對於重大性之判斷,除以金額或某一百分比做為考量外,尚應考慮交易性質及其他因素,而且,同一重大性標準未必適用於另一公司。重大性可能因整體財報、某一會計科目金額或分類而有不同,需由會計師就交易實質面做出判斷,才不致使重大性原則淪為企業避重就輕的護身符。(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由陳巧玲協理協助完成。本專欄周五刊登)
【2006/06/02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