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9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智財法院與企業經營

■ 陳世杰
鑑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已是趨勢,且較早設立智財專業法院的德、美、韓在設立後,對於該國的科技與經濟發展有卓越貢獻,司法院決定設立智財專業法院。目前最主要的「智財法院組織法」及「智財案件審理法」兩法案草案,已在立法院審議中。
依照目前研擬的設立進程,順利的話,2007年3月智財法院就可掛牌運作。對於這項措施,各企業經營階層,不論從智財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角度,都應充分瞭解,以便妥為因應。
將限制審理期限
智財法院設立主要目的就在保護智財權,因此將來由智財法院審理的案件,包含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光碟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所相關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及強制執行。就民事及行政訴訟而言,智財法院是第一審管轄法院,就刑事訴訟而言,智財法院是第二審管轄法院。
尤其特別的是,我國向來的訴訟制度,將智財權是否有效的爭執(例如主張專利並未符合創新的要件)分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處理,將是否構成侵權的爭執部分由普通法院處理,即採取雙軌制的處理方式。
因為智財權是否有效,是侵權爭執的前提,被訴侵權的被告經常以智財產並非有效為理由,主張撤銷該智財權,因此,法院在處理侵權的爭執時,常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來等待有效性的認定,造成智財權的侵權訴訟,特別是專利侵權訴訟,常須耗費六至七年時間始得確定,但是這對於產品周期短的高科技產業專利權人頗為不利。實務上最有名的「免刀易撕膠帶」專利訴訟即耗費近20年始得確定。
司法院為匡正雙軌制的弊端,仿效美國制度,將有效性和侵權的爭執一併由智財法院審理,大大縮短訴訟的時程。不僅如此,「組織法」草案還明定智財法院訴訟的裁判,應規定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智財法院的裁判既有審理期限的要求,將可有效改善目前「程序冗長」的普遍現象。
將設技術審查官
司法院規劃設立智財法院時,曾考慮仿效德國,採行技術法官制,惟因考慮法院組織法等因素,故仍決定由目前法院的法官或檢察官加以遴選任用,但對於具有智財權法專業的律師、學者及相關公務人員,也可以透過甄試審查合格的方式,擔任智財法院的法官。
未來智財法院固然不採取技術法官制,但是為彌補法官通常僅具有法律素養、技術知識普遍不足,及各項技術領域專業性高,必須專業人士協助的需求,將設置技術審查官,作為法官的技術幕僚,從事案件的技術判斷、資料搜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技術審查官未來將由曾擔任商標、專利審查官,各大學院校中對於智財權法具有專門學養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選任。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北美國商會智財權保護委員會共同主席,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美國商會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05/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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