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4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刑事攻防第一審指南

■ 張冀明
當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出自訴,刑事被告即進入法院第一審程序。案件一旦進入法院,被告與檢察官同屬訴訟當事人。理論上,雙方地位平等地展開攻防。
被告遭起訴並非「世界末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證據主要分為「人證」及「物證」。案件進入法院後,被告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閱卷,除可瞭解法官所掌握的案件「全貌」外,更可知悉自己所處的立場。
閱覽法院卷宗 掌握攻防優勢
第一審程序可分為「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準備程序」通常由合議庭中的一位法官進行,主要了解被告願否認罪,否則,法院即要求攻守雙方整理爭點,並提出證據。「審判程序」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分為「調查證據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調查證據程序」主要調查雙方所提證據,包括證人傳訊及調閱文件。調查程序完畢後,即進行辯論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檢察官或自訴人須積極負起證明被告有罪的義務,所以,起訴書或自訴狀通常應表明被告「犯罪事實」及支持論點的「證據清單」,包括證人或鑑定人的證詞及物證,如:文書資料等。因此,進行準備程序時,被告除盡可能提出有利己的人證及物證外,另須對檢方或自訴人所提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關聯性」或「不得為證據」等表示意見。
所謂「證據能力」是指形式上有無具備法律所定「證據」的資格,所謂「關連性」乃指證據與「待證事實」間是否相關。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以下對「證據」有詳細規定。此議題涉及法律專業,被告面對專業檢察官,宜委請律師代為表示意見,以免因小失大。另外,準備程序階段,法院認有調取證據之必要時,仍可進行搜索等強制處分,但實務上不常見。
進行交互詰問 技巧詢問證人
進入調查證據程序後,刑事訴訟法修正證人訊問應行「交互詰問」,此乃調查證據的壓軸,分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及「覆反詰問」。此程序猶如「洛城法網」「律師本色」等影集所呈現的攻防。理論上,透過「交互詰問」所呈現的證據,決定被告有無犯罪。不過,實際上是否如此,只有法官自己知道。
「交互詰問」程序繁雜,與本案無關的問題、誘導訊問、假設性問題及以恐嚇方式訊問等,都不被允許。攻守雙方對他方不當詰問,可立即提出異議,法院須當場裁定。異議成立,證人無庸回答;異議不成,證人即須回答。不過,新法「上路」,實際成效尚值商榷。面對專業的法官及檢察官,不具法律專業的被告應委請具豐富刑案經驗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為宜。
調查證據程序結束後,即進入言詞辯論程序,法院會訂辯論期日,讓攻守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嗣後給予被告最後陳述機會,隨即訂期宣判。被告可於宣判期日到庭聆聽判決結果,或於法院公告欄閱覽。不服判決的一方,須於收受判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系列五)(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每周一刊登。)
【2006/09/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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