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7日 星期一

逼退對手! 訴訟成商戰利器

■ 趙梅君
據報載,國泰集團於93年間因集利卡糾紛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遠東集團16.5億元。雙方在去年初握手言和,國泰集團撤回假扣押。但國泰集團又在去年8月再向遠東集團假扣押9億元,其間還有二件訴訟在進行中。
傳統上認為「訟則凶」,若非必要,幾乎不願把紛爭鬧上法庭。但在現代商場上,訴訟愈來愈被常用來作為商戰的武器。對競爭對手提起訴訟,除真正要爭個是非黑白外,許多時候是用來打擊或者牽制競爭對手,甚至只是「以戰逼和」。
國巨與華新科因人員跳槽引發30億元賠償官司,最後以和解收場。美商新橋資本集團為爭奪對深圳銀行的控制權,在美國對中信銀提起訴訟,指控中信銀介入新橋與深圳銀行的協定,致使新橋與深圳銀行的協議破局,一方面壓制中信銀的購併動作,另一方面趁中信銀應付官司的空檔,使新橋自己順利與深圳銀行談判。新橋達到目的後,就撤回訴訟。
以戰逼和
在美國訴訟的成本更高,也就更常被用來作為商戰的武器。美國訴訟律師費用從數十萬美金起跳,一、二百萬美金算是稀鬆平常。因此,有些大企業為避免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競爭,不管有理沒理,先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讓被告疲於應付。如果被告的公司資本不夠雄厚,無法撐到打完官司,只能途中出局或和解。基於這種策略,有些公司甚至每年編列高額法律預算,目的就是要用訴訟把競爭對手逼退。
由於各國法制不同,決定在何處提起訴訟時,即要站在制高點作通盤考量。例如在美國,有discovery程序,利於原告蒐集證據;又有懲罰性賠償金,原告能獲得賠償金額可能較高。聯發科與威盛在美國法院互控對方侵害智慧財產權,鴻海從台灣到美國一路控告嘉澤端子侵害專利權,除市場考量外,也有訴訟策略考量,不難理解。
在台灣,假扣押及假處分是很好用的武器。就假扣押而言,一般來說在台灣只要提供三分之一擔保金即可輕易假扣押對手的財產,包括凍結對手銀行帳戶,對手有無資力並非審查要件。對手一旦被假扣押,必須提供全額擔保才能免為假扣押,以小搏大不言可喻。若對手資力不夠,被假扣押後馬上面臨資金周轉危機。但在美國,一般必須原告將遭受重大或無可回復損害才可假扣押,比在台灣取得假扣押困難得多。
另外,在台灣,法律規定只要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必要時,法院就可以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涉及專利權的糾紛中,專利權人常常利用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禁止其競爭對手或競爭對手的顧客使用某特定零組件於商品上,不必證明專利權確實有效,或確實有專利權的侵害。但在美國,原告必須證明其本案有合理的勝訴可能性,並符合其他要件,法院才會發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主動出擊
因此,決定在何處開戰,除市場因素外,應事先研究在不同國家開戰的可能結果。凹凸科技在其專利權有效性尚有爭議情形下,接連以其專利遭侵害為由,向華碩、茂力、碩頡、惠普等十餘家電腦製造代工廠商發動假處分攻擊,將台灣的審查假處分制度運用得淋漓盡致。雖然凹凸科技的案例使法院開始思考向來審查假處分的標準是否適當,但從商戰的角度來看,實為經典之作。
訴訟既已成商戰工具,台灣廠商對於訴訟認知,也從被動應戰,轉為主動攻擊。鴻海在2001年11月對市值高達940億美元的AMP提出侵權訴訟,其後一連串在國內外法院對國際及國內大廠包括FCI、嘉澤端子、禾昌屋起訴及假扣押,除達到打擊對手的目的外,也使其他廠商不敢心存僥倖,值得參考。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每周一刊登)
【2006/04/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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